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日电 深交所网站2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
《办法》提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办法》要求,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主协议》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证券公司向本所报送主协议签署方名单。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办法》提到,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应当确认客户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客户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办法》要求,当日买入的债券,采用逐笔全额结算方式的,当日可以作为协议回购的质押券;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的,当日不得作为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已经申报用于协议回购的质押券,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的,当日不得申报卖出。协议回购购回交易交收成功后,相应的质押券可以申报卖出。
深交所在《关于发布的通知》中提到,为保证新旧协议的平稳过渡,《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为《主协议(2021版)》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仍可开展协议回购交易,并由回购双方协商约定继续适用原签署的主协议或适用《主协议(2021版)》。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2021版)》的市场参与人,不得开展新的协议回购交易。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述的“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拟对处于存续状态的协议回购交易首次进行相应交易申报,或拟新增协议回购交易的,应至少在前一个交易日17:00前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对其参与协议回购业务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进行报备。
此外,《办法》施行之日起,限售期内的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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