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12日电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消息,因擅自提供对外担保,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近日被罚4266.16万元。
截图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网站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的违法行为类型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3月3日。
具体来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今年第二次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处罚。
今年1月份,因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被罚没1197.91万元;时任两位行长、一位副行长合计被罚15万元。
国家开发银行网站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中国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2008年12月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国务院明确国开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2017年4月,“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国家开发银行”,组织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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