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16日电 继上海之后,北京也将设置健身卡“7天冷静期”可退。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16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体育市场管理,化解体育健身行业收退费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首都体育产业发展,北京市体育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BF--2011--2720)进行了修订(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向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指导的健身房、各类体育健身场(馆)等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体育健身预付费服务交易。
北京市体育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本次示范文本修订,一是进一步细化服务内容,设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选项。二是设立了7天冷静期,并明确冷静期内解除合同的退费规则,预防因冲动消费引发的纠纷。三是对退费及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减少退费纠纷,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示范文本显示,甲方自签署本合同的次日起,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期间,在未开卡使用健身服务的情况下,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乙方经与甲方以书面方式确认退费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通用条款方面,示范文本规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不可归责于乙方的第三方侵害等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示范文本指出,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存在擅自变更服务地点、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缩短休闲健身卡的有效期限、减少承诺的卡内包含项目、关闭单店休闲健身卡所属门店、增加休闲健身卡使用的限制条件等严重影响甲方利益行为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余额:
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示范文本提出,甲方因重大疾病、伤残等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都不适合继续进行体育健身的,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乙方根据甲方健身卡实际使用情况,扣除已消费金额,退还预付费余额。
示范文本规定,当甲方有下列行为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但不得不合理地拒绝返还相应预付费用:(1)隐瞒患有严重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疾病的;(2)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经劝阻拒不改正的;(3)实施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健康行为的。
此前2020年12月底,上海发布《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会员服务合同》设置了“七天冷静期退费”条款,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会员服务合同》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在上海全市推广使用。(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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