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立法正在加速。
3月15日在央视“3·15”晚会现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
这是《电子商务法》实施后首部针对电商监管的具体细则,对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搭售商品、直播带货、二选一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
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下称《纲要》),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作为一个独立篇章,将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等,列为未来五年的目标任务之一。
伴随着数字经济的枝繁叶茂,平台获得大量的数字信息,也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3月15日下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
“现在互联网企业主要经营活动和重要资产不再是房屋土地,更重要的是数据和信息,承认并且确立信息产权是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纲要》亦提出,营造规范有序的政策环境;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依法依规加强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明确平台企业定位和监管规则;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健全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加强重要领域数据资源、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等。
电商监管首个具体细则
《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权益的具体制度规范。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经营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
“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还表示,《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对于搭售商品方面,《办法》称,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在直播带货方面,《办法》称,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现阶段网络交易逐步向纵深发展,复杂度进一步提升。无证无照经营、收集用户信息、捆绑销售等多种违规情况有抬头的趋势,所以此时出台意为规范网络交易,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执行难点看,大平台的网络交易比较好规范,难点是零散的商户,没有正规场所、没有执照,甚至连身份信息都是虚假的,监管如何深入市场层面,监督和发现这些违规交易是监管的主要难点。此次《办法》明确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对此,国际新经济研究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郑磊(博客,微博)表示认同。郑磊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办法》细则看,年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各网点交易额合并计算、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规定了交易禁止行为和广告营销行为规范、直播交易记录保存3年等规定,都是重点。
此外,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持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为此,《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和监管历来滞后于市场,电商交易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二选一、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不成熟表现。此次《办法》专门针对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出台,由此政府监管执法有法可依,监管就能到位,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独立经济学家王赤坤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也要追求社会效益,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行业规范约束下和社会舆论引导下,企业会有更高的治理规范和治理标准。
填补数字经济立法空白
刘春泉认为,《办法》相当于是电商法的实施细则。而电商法则可以看作规范平台经济最主要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网络平台的责任问题。
2019年1月1日新版《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与网络市场秩序。
“应该以电子商务法已经确立的网络平台制度为基础,构建中国特色的网络平台法律制度,一般平台制度按照电商法关于电商平台规定,如果是特别的行业,由特别立法规定,比如电商法排除适用的金融、出版等领域,民商事制度仍然适用电商法。”刘春泉表示。
对于平台经济立法的下一步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中提及《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反垄断法》三部法律,同时强调制定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
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权也认为,虽然我国平台经济立法取得了巨大的立法成就,但仍存在很多规则空白和漏洞,如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数字经济的促进、政府数据开放、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尚有不足甚至匮乏。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已列入立法规划的重要数字经济法律,需要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尽早出台。对于没有列入立法规划的其他重要事项,也有必要在时机成熟时及时立法,如《政府数据开放法》《算法法》《数字经济促进法》。”刘权表示。
刘权认为,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能动作用,并减少阻碍数字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有必要面向整个数字经济产业,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实际上,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部促进性法律,如《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等。
《政府数据开放法》也将是数字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应当总结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地方立法经验,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法律,对于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与标准、开放平台建设与管理、开放程序、政府数据安全保障、政府数据的商业利用、开放的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刘权说。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冉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