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4日电 财政部网站24日发布《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公告提出,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此外,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降低后的征收标准 来源:财政部网站
公告还提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同时,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1〕29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免征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1〕100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南京港(002040,股吧)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的批复》(财综〔2012〕40 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1号)废止。(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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