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人民银行近日制定了《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投资者通过手机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相关业务时,试点成员不得向投资者收费。
据介绍,第一条 为规范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工作(以下称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可向财政部、人民银行申请报名参加试点工作:一是开展个人手机银行业务5年以上;二是报名前一年1月1日至报名日在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中未发生影响国债信誉的违规事件;三是报名前一年1月1日至报名日个人手机银行业务没有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办法》要求,储蓄国债(电子式)手机银行销售业务办理起止时间不得超出柜面业务办理起止时间;其他业务办理时间由试点成员自行确定。试点成员应不晚于手机银行销售开始前2个工作日,通过手机银行公布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条件、电子渠道最大销售额度等信息,如营业时间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
《办法》还提出,投资者通过手机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相关业务时,试点成员不得向投资者收费。(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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