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易烊千玺、中山市彩意制衣有限公司、郑州市伟仕商贸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公开,审理法院为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人易烊千玺,被申请人中山市彩意制衣有限公司、郑州市伟仕商贸有限公司。
该裁定书显示,因被申请人侵犯人格权,申请人易烊千玺于2021年2月20日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160余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对被申请人进行价值160余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根据民法典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 HN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