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31日电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具有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养老助残、医疗健康、公园年票、城市交通、生活缴费、金融服务等功能,并逐步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实现身份信息识别查询、民生补贴待遇发放等应用的多卡合一、一卡通用。此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替代市有关部门发放的民生类卡和证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均可申领、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在北京市享有养老助残、教育管理服务及其它政务服务或公共服务权益的人员也可申领、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享受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权益的范围依据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持卡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申领并应用电子卡。
征求意见稿指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北京市其他有关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使用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有关的信息,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和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加载的民生权益信息。
征求意见稿指出,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加载的各项民生权益仅限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及密码,不得出借、出让、转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等损失的,北京市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服务管理诚信档案。对持卡人违反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征求意见明确,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管理相关的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合作银行、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给持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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