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7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7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第一条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通知第二条指出,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是指:从事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且其生产产品的相关型号已取得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型号合格证(TC);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国内航空公司;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符合中国民航局管理要求的航空器材分销商。
通知第三条提到,维修用航空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维修民用飞机、民用飞机部件的器材,包括动力装置(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起落架等部件,以及标准件、原材料等消耗器材。范围仅限定于飞机的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原材料,不包括地勤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及其零部件。航空器材一般具备中国民航局(CAAC)、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加拿大民用航空局(TCCA)、巴西民用航空局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明文件或俄罗斯、乌克兰等民航制造和维修单位签发的履历本。具有制造单位出具产品合格证明的标准件、原材料也属于航空器材范围。
此外通知第四条提到,该通知项下的免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同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民航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办法”)。
为加快壮大航空产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维修等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是民航局确定符合《通知》第二条的进口单位名单,并将名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民航局。民航局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确定结果和变更登记日期函告海关总署(确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二是《通知》项下免税进口航空器材实行清单管理。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确定上述清单,由民航局将清单(需注明批次)函告海关总署,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三是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的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和免税进口航空器材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函告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函告的名单、清单,自函告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四是免税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是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信息等获得免税资格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由民航局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六是民航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评估。
七是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是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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