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原总经理张福生被提起公诉

快报
2021
04/23
20:31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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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23日电 日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张福生(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福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福生利用担任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8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张福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今年3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称,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张福生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经查,张福生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利益诱惑面前,未能坚守底线,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将手中掌握的国有资源当成发家致富的“摇钱树”,通过投资煤炭企业或成立多家公司违规从事与管辖行业相同的营利活动攫取巨额利益,以注册公司合作名义利用职权直接谋利,在管辖范围内企业兼职取酬;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务调整晋升、工作安排、工程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简历显示,张福生,男,汉族,1953年5月出生,山西朔州人,大学学历,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6月参加工作。

2001年1月至2004年3月,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工会主席;2004年3月至2006年11月,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6年11月至2008年10月,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2008年10月至2013年5月,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常委;2016年12月,退休。(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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