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增环境和社会责任章节成为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具体来看,将定期报告正文与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有关条文统一整合至新增后的“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并在定期报告新增报告期内公司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的披露内容,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规则所作的修订,凸显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在环保合规与社会责任承担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待。”
朱奕奕进一步解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上市公司在发展自身的同时,也应维护生态文明,遵循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碳达峰、碳中和”等环境保护的长期规划,节能减排;同时,上市公司也应积极响应国家脱贫攻坚的总体筹划,助力乡村振兴,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发挥带动作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我国对涉及环保问题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断加大,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2019年至2020年间,已有数十家A股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了因环境问题受到处罚的信息,环评信披日益获得重视。此次定期报告披露规则的修订方案,更是将上市公司遭受环保处罚作为强制披露的信息之一,这有助于督促上市公司更加重视环保合规。同时,本次修订也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在脱贫攻坚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有利于引导上市公司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兼顾社会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施懿宸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从上市公司自我行为规范的角度来看,新增要求披露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反映了对上市公司行为监管的“底线要求”,不仅要披露“我做了什么”,更要披露“没做好什么”,这与目前国内外市场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与趋势一致,将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在生产活动中注重环境影响的意识与行动;对于减碳行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鼓励性披露,无疑是与我国新发展阶段特点相适应的新要求,对于调动资本市场主体力量参与到我国经济社会建设重点工程中有明显的引领作用。
“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范围更广的信息披露,无疑能够为识别好公司、真实反映优质公司与落后公司的差距,提供了更全面的信息。为我国逐渐兴起的ESG(Environment、Social、Governance)投资及关注可持续发展的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更扎实的信息基础。”施懿宸认为,上市公司如果能率先获得ESG投资者青睐,将具有明显的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
施懿宸建议:“上市公司要将ESG能力建设纳入战略体系。”上市公司要从追求经济效益表现向注重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转变,将贯彻ESG能力纳入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尤其是强化董事会层面对于ESG能力建设的理解与应用,这是展现良好信息披露的基础。同时,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重点任务紧密结合。
(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