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0万买了块劳力士,但没戴多久后,却发现走时不准,找了维修中心后,却发现这块表竟然是11年前的库存货。
近日,南京的林女士就碰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30万的表每天误差达15~20秒
据荔枝新闻,2020年6月,林女士在南京金鹰购物中心周大福钟表行劳力士专柜购买了一块劳力士日志型带钻玫瑰金女表,售价为299700元。戴了一段时间后,林女士发现手表走时明显不准。“发现这个表有时快、有时慢,差不多一个月快慢达20到30分钟,一天划下来一分钟左右。”林女士说,当时买表时,销售人员说没有现货,表后来是从深圳周大福钟表有限公司寄过来的。6月9日,江苏省消保委针对这一事件发表评论称,本次消费维权事件暴露了手表行业内存在的问题,品牌方所宣称的“消费者没有权利知道手表的生产日期”更是经营者长期态度傲慢,只敬畏市场,不敬畏消费者、“店大欺客”的直接表现。
目前我国未对“手表标注生产日期”作强制性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手表不属于限期使用产品,因此不受上述规定约束,这就导致很多手表品牌尤其是所谓“名表”为故意营造神秘感等,不对生产日期进行标注。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虽然在销售时生产日期不属于手表强制披露信息,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应该是从销售延续到售后整个过程,交易完成后尤其是纠纷发生时,如消费者对产品生产日期、产地等基本信息需要进一步了解,商家有义务积极披露。
江苏省消保委表示,作为手表生产企业,劳力士品牌本应当积极与消费者沟通,提供相应手续,妥善处理纠纷。但品牌却以“商业秘密”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更没有直接处理客诉流程,只有当相关行政部门介入后,才愿意提供;且整个过程,劳力士方没有任何直接沟通,仅由经销商代为传达观点,这种消极应对、知法违法的行为,完全是“店大欺客”,漠视、不尊重消费者的表现。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企业应呼应消费者合理诉求,对手表生产日期进行售前标注,以供消费者充分选择。同时,省消保委要求,包括劳力士在内的所有手表品牌企业,应当树立为消费者服务意识,完善投诉渠道和机制,建立售后服务体系。
目前,商场方金鹰集团已拿出解决方案,表示愿意为消费者兜底全额退款。
金鹰国际集团副总裁表示,此事引起了集团的高度重视,在为林女士解决问题的同时,集团也启动了内部问责程序,将严肃处置在处理客户投诉过程中工作不力的员工。
编辑|孙志成 王嘉琦
校对|卢祥勇
封面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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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