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6日电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银保监会吉林省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2019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长春中支)存在在意外险财务账中列支车险费用行为,大地财险长春中支被罚15万元。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13号罚单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大地财险长春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银保监局指出,经查,2019年大地财险长春中支存在在意外险财务账中列支车险费用行为。一是大地财险长春中支2019年1月财务账“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意外伤害险-意外险”科目列支两笔咨询费, 金额分别为46255.47元(不含税)和45431.32元(不含税),合计金额91686.79元,该项费用是为车险客户提供代步服务的费用。二是大地财险长春中支2019年1月财务账“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意外伤害险-意外险”科目列支一笔业务宣传费,金额19986.41元(不含税),该项费用是为潜在车险客户提供停车服务的费用。
吉林省银保监局称,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大地财险长春中支《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大地财险长春中支2019年科目余额表及三栏式明细账复印件、两笔咨询费及一笔业务宣传费的预算动支审批表、报销单、发票及其他原始凭证(复印件)、大地财险长春中支提供的《关于宣传费的情况说明》《关于代步服务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吉林省银保监局介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大地财险长春中支处以罚款15万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吉林省银保监局还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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