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等

快报
2021
06/17
18:31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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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7日电 财政部网站17日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办法》旨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是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二是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三是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四是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或载体,开发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等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同时强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

《办法》还指出,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中央财政将收回相关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新经纬APP)

(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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