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跳车调查结果公布 律师:平台方或不担责

快报
2021
06/21
20:32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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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据媒体报道,杭州高女士通过首汽约车平台打车从杭州去富阳途中,司机企图跟她搭讪,行车过程中不按导航行驶,两次更改路线。出于害怕,选择跳车,导致左臂骨折。她说去找网约车公司要说法,对方却让她去做精神检查。此事引发公众关注。

杭州女子跳车调查结果公布 律师:平台方或不担责

杭州“网约车跳车”调查结果公布:司乘未有明显争执等异常情况

6月21日,富阳区网约车事件联合调查处置组公布情况通报称,司机张某法两次偏航,第二次系司机熟悉当地路线,故选择当天上午刚开通的较近路线行驶,让乘客高某产生了恐慌心理,最终选择跳车。

6月21日,“富阳发布”微信公众号公布了关于“网约车跳车”事件的调查结果。该调查结果显示,根据涉事车辆录音,司机张某法和乘客高某之间就“车辆不按导航行驶”有过简短交流和分歧,但未有明显争执等异常情况。

经调查,公安机关未发现网约车司机张某法涉嫌刑事犯罪或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网约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交通部门将依法依规对网约车司机和首汽约车平台进行处理。点击阅读通报全文>>>

究竟途中发生了什么?

6月21日下午富阳区成立网约车事件联合调查处置组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查,2021年6月12日16时08分,首汽约车平台注册司机张某法接到订单,行程从富阳区银湖街道勤丰村某小区至杭州富阳区万达广场。行驶到第一个路口时,司机张某法未按导航行驶,导航提示偏航,经乘客高某提醒后,司机掉头并按照导航路线行驶。

“当行驶到第二个路口时,由于司机张某法系富阳本地人,熟悉当地路线,故选择当天上午刚开通的较近路线行驶,导航提示偏航,乘客高某再次提醒司机,司机表示没开错,继续按新路线行驶。因司机两次未按导航行驶,让乘客高某产生了恐慌心理。数秒后,当车辆行驶至银湖街道金桥北路延伸段200米处时,高某从行进车辆的后排开门下车倒地受伤。司机张某法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停车报警。”情况通报称。

杭州女子跳车调查结果公布 律师:平台方或不担责

图源:@首汽约车

首汽约车于6月19日发布《关于杭州高女士跳车事件相关情况的说明》表示,当行程至沪瑞线与高桦线交叉口时,导航音指示司机左转,但司机选择刚刚开通的新路直行,并同时告知高女士选择新路(根据录音显示)。

高女士跳车前,从录音中并未显示司乘争执或有责令司机停车的迹象。录音中只能听到导航音和司机发现客人跳车时的惊呼。

警方调查取证后,初步认为该事件由于司机与乘客双方沟通不畅而引起乘客误解,进而发生乘客选择跳车事件。根据行程录音,行程中无司乘争吵或其他明显声响,司乘双方全程交流很少,并未出现“司机搭讪”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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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首约汽车

首汽约车声明多处捏造“事实”?杭州跳车女乘客发声

首汽约车发表声明后,6月20日19时许,当事人高女士在个人微博表示,首汽约车在声明中多处捏造“事实”。

高女士在声明中提到五点,包括司机事前、事后未解释未按导航行驶原因;司机根本没有报警;银湖派出所从未进行官方定性;医药费为自费并非首汽垫付;网上说自己不同意放录音纯属一派胡言。

首汽约车为“杭州乘客跳车”致歉:避免临时偏航,强化一键报警

6月21日下午,首汽约车发布《致歉声明》称,针对杭州乘客跳车事件,首汽约车对高女士的受伤深表歉意。并对后续沟通过程中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论,向高女士以及其亲属再次表示诚挚的歉意。

首汽约车表示,将更加严格司机行驶路线规则,避免由于偏航、临时改变路线等使乘客产生误解。此次事件起因为司机临时偏航和更改路线而产生,未来公司将对司机行驶路线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则,避免由于偏航或临时更改行驶路线等情况造成乘客误解。

“对于司机沟通方式方法培训不足。此次事件由于司乘沟通不畅引发乘客误解,导致乘客跳车,说明我司在司机沟通方式方法的培训方面存在不足,未来我司将重点加强此领域的培训,增强司机沟通意识与沟通能力,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首汽约车称。

首汽约车表示,将在乘客上车前,强化提示乘客行程分享、一键报警等安全中心各项功能的使用,使乘客途遇疑似问题事件征兆时能够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保障人身安全。详情>>>

乘客跳车受伤,这个责任谁来担?

杭州女子跳车调查结果公布 律师:平台方或不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经过调查确认双方无争执,也没有乘客遭受语言威胁、胁迫或者殴打等不法侵害行为,司机和平台方或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石磊律师称,构成侵权的要素需要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所遭受的损失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在本事件中,更改路线的沟通不畅,在通常情况下不足以引起乘客跳车,那么司机及平台方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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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自@富阳发布、@首汽约车、@步步登高_乐 微博、澎湃新闻、新京报此前报道

编辑 常江 校对 李立军

(王治强 HF01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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