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最高法供图 摄影:侯裕盛
“在一些大中城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电信网络诈骗大要案件频发,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巨大。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此外,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愈加猖獗。”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电信网络诈骗屡禁不止,随着现代通讯和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同日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对新类型犯罪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出售信用卡或涉嫌犯罪
2016年底,两高一部曾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提出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电信诈骗现象仍长期存在。
今年1至5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4万起,打掉犯罪团伙1.4万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5.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60.4%、80.6%和146.5%。成功劝阻771万名群众免于受骗,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991亿元。今年5月,全国共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8.46万起,与4月相比下降14.3%,案件持续高发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
“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一是犯罪成本较低,且违法所得较高,有的甚至是家庭式、集团式犯罪。同时跨地域性较大,甚至有跨国境作案,给案件侦办带来较大难度。电信网络诈骗也出现‘产业化’趋势,分工精细化,诈骗团伙往往不直接结算,有专门洗钱团伙,中、大学生、农民工成为诈骗‘工具人’,具有较强欺骗性,增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难度。”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同武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记者了解到,《意见二》共十七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社会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涉‘两卡’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推波助澜,已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乱象势在必行。”李睿懿谈到。
去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
在“断卡行动”卓有成效的基础上,《意见二》明确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关于“情节严重”的定义,《意见二》明确,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系集团犯罪或者团伙犯罪,具有组织严密,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等特征。《意见二》也将宽以济严作为原则之一。
“特别是近年来发现有诈骗犯罪集团蛊惑、利诱在校大学生、刚毕业大学生参与实施诈骗,对于这类人员,只要其悬崖勒马,真诚悔罪,还是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相对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李睿懿介绍。
涉案资金优先返还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多人、多地,审理周期较长,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意见二》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
此前发布的《意见一》根据实际情况,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作出较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方便了执法办案,初步解决了此类案件管辖难的问题。
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呈现链条化、产业化趋势,大量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犯罪工具,微信、抖音等新型社交软件以及“猫池”、GOIP等硬件设备被用于犯罪活动,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李睿懿表示,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意见二》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猫池”等网络硬件设备的流转地等,均纳入管辖范围,继续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能够确保顺利推进案件办理和诉讼,更加精准、高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此外,为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方便诉讼活动,确保打击有力,《意见二》也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上游犯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下游犯罪,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还有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认定犯罪存在关联,公检法机关可以并案处理。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王晨婷
(张洋 HN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