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属性看“内功” 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企业自我评估

快报
2021
07/02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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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属性看“内功” 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企业自我评估

《金证研》法库中心 珵琦/作者 素月/风控

2021年4月16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通知表示,为了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引导和规范企业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施行。

规定显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应当属于下列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端装备领域、新材料领域、新能源领域、节能环保领域、生物医药领域,以及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同时,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也就是说,自2019年1月28日证监会发布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到2021年4月16日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出台。科创板注册制经历2年零3个月的时间,逐渐“羽翼丰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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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基于科创板定位,重点关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

将时针拨回到2019年1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针对该意见,证监会重点指出以下问题: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即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制定更具包容性的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综合考虑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等因素,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明确要求企业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督促引导企业将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此后,证监会及上交所分别发布了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预示着科创板注册制的逐步“落地”。

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该办法共有八章81条,分别从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做出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注册管理办法此后又经历了一个“新版本”。2020年7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主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条款进行修改,将特殊情况下企业可申请适当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修改为至多不超过3个月。

而2019年3月1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因为同在这一天,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到了2020年12月4日,上交所又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审核规则”)。

科创板审核规则显示,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基于科创板定位,重点关注并判断下列事项:企业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企业是否符合上交所规定的科创板股票上市条件;企业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

且审核规则进一步指出,企业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性要求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并提交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性要求等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而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企业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

不难发现,一直以来,发行条件、科创定位、信息披露都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三驾马车”。且从彼时开始,企业自行评估的客观性、审慎度,就已“初见端倪”。

时间来到2019年4月30日,上交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3号),而2020年12月31日,上交所又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至此,科创板上市规则和科创板审核规则,均以全新的“面貌”示人。

据科创板审核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规则,企业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可见,上述科创板审核规则以及上市规则中列示的标准,是通过预计市值划分为不同等级。而在上述标准中存在着“且”和“或”的不同,需要企业和投资者“擦亮眼睛”。

科创属性看“内功” 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企业自我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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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属性评价指引对研发投入、发明专利及营业收入提出要求,系“鼓励性”政策

事实上,除了科创板上市规则和审核规则,科创属性评价指引的出台也吸引了所有人的“目光”。

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公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显示,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金证研》法库中心研究发现,该指引采取“3+5模式”,即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3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可见,科创属性评价指引对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占比、发明专利数量以及营业收入均提出了要求。

此外,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入”的规定;而软件行业则不适用上述第(2)项指标中关于“研发投入”的要求,而应当符合“研发占比在10%以上”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指的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也就是说,选择第(五)款上市标准的公司,只需再同时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中的(1)、(2)项指标即可。而软件行业公司则需将指引中的第(2)项指标替换为“公司研发占比应在10%以上”。

而指引进一步指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三项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企业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企业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企业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也就是说,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采用“3+5”的结构,包括三项常规指标和五项例外条款。企业如同时满足三项常规指标,即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如并未同时满足三项常规指标,但是满足五项例外条款的任意一项,也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

需要注意的是,科创属性评价指引是“鼓励性”政策,而非“门槛性”政策。

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管理局引援信息,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是一项“鼓励和支持”政策、并非门槛政策。也就是说,不符合上述指标,不代表不能成功“登陆“科创板。

比如,目前已上市企业中公认具有较高科创属性的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IPO申报材料中未达到第(3)项指标中的营收增长率标准,但仍不妨碍它们成功“登陆”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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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修改后出台,“3+5”原则变为“4+5”

将目光放到2021年4月16日,本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指引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代表着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也“换上新装”。

指引修订指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科创板“硬科技”的成色和市场包容性逐步显现。但申报和在审企业中也出现了少数企业缺乏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市场认可度不高等问题,需要结合科技创新和注册制改革实践,进一步研究完善。

同时,指引修订表示,这次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总的思路是: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实行分类处理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丰富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并强化综合研判。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制度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

指引修订进一步指出,此次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修改,是科创板一项重要制度调整,涉及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及交易所相关审核规则的修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以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修改后将形成“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此外,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在咨询委工作规则中,完善专家库和征求意见制度,形成监管合力;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关注企业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对科创属性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做出综合判断。

修改后的4项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分别为: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而修改后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添加了“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规定。而同样具有该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还有同样在2021年4月16日发布的,上证发〔2021〕23号文件,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

经《金证研》法库中心分析,相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2021年新发布的指引修订和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将原来的“3+5原则”变更为了“4+5原则”。同时,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科创定位的指标,且强调企业自查和自我评估的重要性、强调中介机构核查审慎性。

可见,指引修订不仅对企业严要求,对交易所的审核也提供了新的思路。预示着中国科创板注册制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科创属性看“内功” 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企业自我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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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物联因专利问题遭“五连问”,珈创生物或成首家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被否企业

资本市场风云变幻,你方唱罢我登场。但是在科创板的“竞赛”中,不少“考生”因科创板定位及科创板属性问题,“黯然离场”。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委”)于2019年7月29日发布的《上交所依法终止相关企业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首批科创板企业集中上市交易后,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在正常有序推进中。但近期,四家企业及其保荐人先后向上交所提出撤回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及发行上市保荐。四家公司分别为:北京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舰芯片制造(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委依法终止四家企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

科创板上市委表示,在终止审核前,四家公司分别处于不同的审核进度和程序中。在前期审核问询中,相关企业的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事项,受到重点关注。

同时,根据现有的审核规则、标准和机制,如果经过审核问询,相关企业对上交所审核中重点和反复关注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重大信息披露事项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所评估和披露的科创属性和技术先进性明显不符合科创板定位,都可能导致发行上市申请被依法否决。

科创板注册制实施以来,因上述问题受到问询的企业仍不在少数。

据公开文件,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科技”)是一家专注于半导体行业后道封装测试领域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

2021年3月5日,联动科技公示了《联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回复”),在二轮问询回复中,上交所主要关注联动科技的进口替代与科创属性等问题。上交所要求保荐机构、律师就联动科技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是否符合进口替代的科创属性标准核查并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在回复中,联动科技表示公司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的“半导体和集成电路”领域;公司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分立器件测试系统和集成电路测试系统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并实现了进口替代。因此,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科创属性标准,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具备科创属性。

然而就在联动科技发表回复后的一周,即2021年3月11日,联动科技提交《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此后上交所决定终止对联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无独有偶,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股份”)是一家集高性能木塑复合材料、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2021年2月1日,森泰股份公布了《森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三轮问询回复”),在三轮问询中,上交所重点关注其科创属性、实际控制人、境外销售等7大问题。

据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森泰股份选择的科创指标依据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之“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而上交所要求森泰股份说明公司半数以上发明专利对应产品非主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是否符合《暂行规定》第5条的相关要求。

显然,上交所系对森泰股份是否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第五条第(3)款,即“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提出了质疑。

需要指出的是,据科创板上市委信息,2021年2月23日,森泰股份向上交所申请撤回申请文件,而后上交所决定终止对森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金证研》法库中心分析,即使科创属性评价指引属于“鼓励和支持性政策”,在对企业进行审核时,监管层仍未放低对于“4+5”的标准,仍然属于“高标准、严要求”。且多家企业在科创属性上“遇挫”。

而除了因为科创属性遭问询以外,由于科创板定位“折戟”的企业也不在少数。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嘉生物”)便是其中之一。

公开信息显示,兴嘉生物始终专注于新型、安全、环保、高效的微量元素研发与推广。主要产品为矿物微量元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20年11月26日,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110次审议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决定,不同意兴嘉生物发行上市(首发)。

在审议公告中,上交所要求兴嘉生物代表,说明新产品研发及饲喂效果验证的流程;说明如何区分新产品研发支出的量产产品的成本;分析企业所持发明专利与核心技术、主营业务收入的相关性;说明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在内的管理团队成员参与研发项目的情况;结合企业在审核期间将部分工资支出由研发投入改列为管理费用的情况,说明对研发投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理。

此外,上交所要求兴嘉生物代表,结合公司在审核期间,修改关于自身行业属性、专利数量等表述的情况,说明兴嘉生物是否已按照注册制的要求,对自身科创板定位进行合理的评价,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准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可见,这正是监管层对科创板审核规则以及指引修订中,“重点关注企业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对科创属性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做出综合判断”这一指标,所做出的应用。

实际上,在近期,因科创板定位和科创属性不符而“被否”的企业,也不止一家。

2021年3月18日,科创板上市委2021年第19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显示,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川物联”)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而这已经是汇川物联的第二次“闯关”科创板。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科创板上市委对汇川物联专利的问题更是连问5轮。截至终止审核之前,汇川物联共收到三轮审核问询函、三轮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其中多次涉及汇川物联购买的专利与主营业务之间关联性、企业业务实质以及真实行业属性等问题。

而这不仅是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第五条第(3)款“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的体现。也是对《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及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科创板审核规则中,关于“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的体现。

打铁还需自身硬。

2021年4月29日,科创板上市委2021年第27次审议会议结果显示,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创生物”),因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被拒。

而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对珈创生物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珈创生物按照中国药典开展细胞检定等业务,珈创生物核心技术与中国药典的关系;珈创生物外购仪器与核心技术的关系;珈创生物外购发明专利及核心技术的具体体现;报告期内珈创生物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变动的原因。

不仅如此,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根据申请文件,珈创生物未能充分披露核心技术的先进性,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是,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是,企业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性要求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并提交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性要求等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

最终,科创板上市委决定对珈创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决定。

由此可见,珈创生物或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而未获通过的首家企业。

科创属性看“内功” 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企业自我评估

纵观科创板注册制所有相关规定可知,其所具有的“包容性”特征与“门槛性”特征并行不悖。经《金证研》法库中心研究发现,从《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再到《科创属性评价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科创板注册制逐渐细化、日趋成熟。既给企业多元化的选择标准,又从源头上对企业上市标准做出规定。

而放眼所有因上述文件“碰壁”的企业,不难发现,以下问题或具有相对普遍性:企业对于其市场定位把握是否清晰、企业对于自身科创属性评价是否客观;企业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是否存在紧密关联;企业核心技术是否具备先进性;企业研发投入占比、发明专利数量、研发人员占比等指标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要求;企业对其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能否准确披露。

科创板赛道上“考生”众多,谁能“脱颖而出”,谁又只能“黯然离场”?科创板定位和科创属性或是“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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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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