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 债权总额56万元

快报
2021
07/19
22:32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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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19日电 19日,深圳市民梁文锦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其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法院批准。据悉,这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法院裁定,10家债权人的债权总额合计56.42万元。

裁定书显示,梁文锦,男性,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和平路370号。据公开报道,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2021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2021年5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梁文锦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6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豁免财产清单和重整计划草案。7月2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梁文锦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为:(一)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本金100%清偿,除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二)债务清偿方案。偿债资金来源于两部分,债务人梁文锦及配偶的现有货币资金以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普通债权人按其所持有的本金占普通破产债权本金总额的比例受偿;(三)可预期收入和预期外收入分配方案。扣除豁免财产清单中所列的家庭最低合理费用外,剩余部分按照清偿方案进行分配,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分配,发生劳动报酬迟延支付等特殊情况可予以相应延迟;(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执行完毕。经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33.34%,在重整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88.73%,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关于重整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清偿比例的规定。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裁定确认中信银行(60199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10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额合计564216.91元。

2021年6月22日,梁文锦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设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8家,占普通债权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9家债权人人数的88.89%;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8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514672.36元,占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564216.91元的91.22%。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梁文锦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梁文锦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梁文锦重整计划;二、终结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中新经纬APP)

(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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