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积极探索个人破产这种退出机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到渠成的结果。
个人破产制度真的来了!据央视新闻报道,今年35岁的梁文锦在2018年选择开始创业,之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近日,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深圳中院审结的第一宗案件,也是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梁文锦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目前其月收入约2万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三年,梁文锦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
对绝大多数人而言,个人破产是一个新鲜词。虽然很多人时常把“穷到破产”的话挂到嘴边,但对个人破产的法律内涵和后果,还是不甚了了。
市场经济之下,难免会出现失败者,因为投资失误、经营不善,背负巨债无力偿还,当事人本身没有逃债的恶意,也没有挥霍、转移、隐匿借来的财务。在这种情况之下,哪怕债权人赢得了官司,也几乎没有财产可以执行,而且不同债权人之间还面临如何分配剩余财产的难题。
如果机械地要求偿还所有债务,一是客观上做不到,二是有违基本的人道原则。这种局面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甚至对于执行法官都是一种拖累。
因此,要为“诚实而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退出机制。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因为不涉及个人破产,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而我国首部规范个人破产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是填补了这个空白,也是在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积极探路。
《条例》规定了3年的“免责考察期”,“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免责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债务”。
本案就属于“破产重整”,而不是“破产清算”,不是一般人认为的“砸锅卖铁,分光了事”,它是针对像梁文锦这样的“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并且要由债务人向法院提交重整可行性报告。债务人要在未来三年里,按重整协议稳定地偿还债务,最终清偿100%本金,同时,按约定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
这对债务人而言是“缓一缓”,不被逼得太急;由法院批准的重组重整计划,也让债权人“吃下定心丸”,有稳定的偿还债务的预期,这样就达到双方受益的效果。
正像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所强调的:“诚实而不幸”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以获得个人破产的保护。破产制度不是给老赖放水,更不是让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所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也是“扎紧了篱笆”, 防范“假破产,真逃债”。
比如,明确“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等都是“不能免除的债务”,防止老板借机抵赖员工薪水;“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不当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是无效的,对此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现代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从对债务人的惩罚,演变为豁免,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让个体有再生产的能力,它不是“赖账”。相反,积极探索个人破产这种退出机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到渠成的结果。
就此去看,在深圳率先“试水”之后,各地不妨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为“诚实而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更为优良的退出机制。
(董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