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用消费贷款付费

快报
2021
07/20
18:32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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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0日电 广州市教育局网站消息,为落实国家对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在前期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广州市教育局拟制了《广州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考试培训(人才招录考试和资格证考试)、语言能力培训、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研学旅行培训、涉外课程及考试培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培训机构须以本机构名义开具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消费凭证。

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按学期或课时收取培训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最长不超过60个课时。不得以折扣优惠、加赠课时等理由,超过3个月且60个课时打包、捆绑预收培训费。鼓励其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鼓励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风险提示,内容为“预付费有风险,请谨慎付费”,并载明监督举报电话。引导培训机构与学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办学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学员姓名,培训场所,培训内容和质量标准与承诺,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条款。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全面推广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选取一家银行开立培训费资金专用账户(简称“专户”),并授权银行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推送专户相关信息。具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培训机构可参照执行。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收入应当全部纳入财务专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账外核算;应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培训机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或其监护人使用消费贷款支付培训费,培训服务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向培训机构学员发放消费贷款的行为应由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质量,注重培养学员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违背公序良俗。面向幼儿园儿童的培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学科培训内容不得超标超前。所属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行业指导,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的监督管理。培训机构使用的出版物涉及淫秽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或者存在侵权盗版、非法出版行为的,由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办班或举办“密考”等选拔性考试,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校正常上课时间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培训,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在职教师组织培训生源。培训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幼儿园儿童违规进行培训。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培训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教师队伍,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资质,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培训机构聘任外国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许可。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及其他宣传资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广告的承诺,开设培训课程,保证培训质量,不得进行虚假不实宣传,误导学员及其监护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培训机构的广告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无需许可的培训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登记机关可吊销其营业执照。经审批的培训机构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部门予以公告,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建立培训机构监管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培训机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实行清单制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发改部门依法制定“守信激励清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可将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培训机构、不履行承诺及信用状况不良的培训机构列入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将积极完成本办法所列鼓励、引导事项的培训机构列入守信激励清单。(中新经纬APP)

(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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