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0日电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粤73民终153号,审理法院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判决书,腾讯二审获赔1000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上诉人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堂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290号民事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9日组织庭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判决书,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2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联络易公司赔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登堂公司就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350万元赔偿数额明显偏低,远远低于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的获利金额,也不足以弥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损失。同时出了以下三点理由:一是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主观故意明显。联络易公司、登堂公司作为软件行业的从业者,在明知微信软件具有极高用户量及知名度情况下,擅自研发侵权的联络易系统,并使用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高度知名度的软件名称及标识“微信”进行宣传,以此吸引用户购买。在被起诉后,不但未停止运营、销售涉案侵权系统,仍通过其他方式变相进行销售、运营。
二是联络易系统是联络易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员工数量庞大,销售价格高昂,且销售数量多、范围广。联络易公司为了推销涉案侵权系统,在数个网站进行宣传推广,通过微信个人号等渠道进行销售,并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吸纳招收侵权系统的销售代理商,仅侵权系统网站页面这一销售渠道显示,侵权系统的销量已达上万件之多,仅此一个渠道的销售数据结合侵权系统的销售单价计算,联络易公司销售侵权系统的销售额至少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三是给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联络易公司开发的涉案侵权系统,具有上万的用户使用量,此类用户量注册了微信账号,通过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进行控制、收发各类信息,减少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官方微信软件的使用,增加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运营压力。
对此,联络易公司上诉并答辩称: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2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联络易公司赔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100万元为限;2.本案诉讼费用由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
联络易公司的理由是:一、联络易公司研发“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出发点在于微信商业模式之基础上为特定用户提供管理赋能,提升工作效能,不存在破坏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微信软件商业模式、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主观恶意。二、联络易公司在开发和运营“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过程中虽有收集、存储用户数据的机会,但从未非法利用或向第三人出售用户数据。三、结合联络易公司的主观过错、涉嫌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范围、规模与能力、侵权方式和手段、获利层面,以及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实际损失、合理开支等诸多因素来看,希望二审法院能综合因素,改判适当减免。
同时,登堂公司对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上诉答辩称:1.登堂公司是代理商,与联络易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根据法律规定登堂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联络易公司承担,登堂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一审判决登堂公司赔偿10万元没有异议,登堂公司没有上诉。但判决登堂公司赔偿10万元及就2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是互相矛盾的。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指出,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联络易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认定侵权准确,但在赔偿数额方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29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以更名、授权、合作、出售后台系统等方式变相运营销售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停止通过破解用户协议的方式实施妨碍微信、破坏微信软件正常运行的行为,立即停止联络易微信管理系统的运营、销售、宣传、推广、下载等行为;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首页以连续十天登载声明的方式向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2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厦门联络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中3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2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广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四、驳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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