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保护 | 进群有风险,个人金融信息要守牢

快报
2021
07/27
20:33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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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300人微信群,群友信息一览无余

2019年7月22日,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徐某现场咨询,称自己被朋友拉进某微信群,该群发布消息称,为响应国家脱贫攻坚政策,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理事会”向全国低收入者发放高授信额度的“精准扶贫循环信用卡”,并收集了微信群内有办卡意向成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徐某称起初自己对此事存有疑虑,但迫于朋友百般劝说,抱着“万一是真的”的心态,在群内上报了身份证影印件和移动电话号码。几天后,该微信群群主称国家层面政策有变,决定以直接发放与授信额度相等的资金代替“循环信用卡”,要求群内成员提供详细地址和农业银行(601288,股吧)卡卡号,承诺资金于8月份到账。徐某感到此事蹊跷,遂前往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咨询。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工作人员通过查看徐某微信客户端,发现该微信群群主地址显示为浙江温州,群内成员300余人,聊天记录里的信息汇总表包含几百条个人身份证号、住址、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经过初步判断,告知徐某该微信群涉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后续极有可能发展成金融诈骗,并劝告徐某停止向该群主提供任何个人信息,并及时修改本人银行卡密码。同时陪同徐某赴该市反诈骗中心移交有关线索,提请反诈骗中心通过跨区域联动合作机制制止该微信群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防范金融诈骗。

法律分析

违反国家规定出售个人信息处刑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处刑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如其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四款相关规定,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例中,涉事微信群群主冒充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理事会”人员,属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其虚构所谓“精准扶贫循环信用卡”产品,以诈骗方式非法获取群组成员身份证件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后以进阶形式非法获取更多更敏感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属于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案例启示

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1.人民银行应加强对以人民银行名义虚构金融产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收集和排查,适时进行官方辟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2.金融机构要注重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识别意识和能力,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并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做好风险提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3.金融消费者自身要摒弃投机动机和侥幸心理,不随便把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避免信息泄露带来的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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