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鼓励各地减免高龄老人等特殊群体公证价格

快报
2021
07/28
14:32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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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8日电 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到2022年,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更加合理,偏高的价格标准明显降低;到2025年底,科学高效、规范透明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价格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主要措施如下:

界定政府定价范围。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形成。公证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国家统一制定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各地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其他公证项目,形成本地区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并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清单中项目价格各地已经由市场形成的,可继续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各地要根据公证行业市场化改革情况,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将可替代性较强、竞争较为充分或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时移出清单,价格放开由市场形成。

还将改进政府定价方式。对实行政府管理价格的项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统筹考虑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赔付风险及当地群众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标准。鼓励各地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应当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最高费用总额。

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鼓励各地按房产面积计价,或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并从低选择。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第一档(即费率最高的一档)费率不得超过0.5%,后续档费率要阶梯递减。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还要健全价格调整制度。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价格,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或调查、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自评估、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价格水平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及时优化完善价格政策,定期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还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健全经营者行为规范,督促公证机构明码标价、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建立公证服务价格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要求公证机构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报送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完善公证费用收取方式,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落实“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完善价格减免政策。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完善公证费用减免政策。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明确价格减免政策。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鼓励各地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中新经纬APP)

(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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