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再保险经纪人监管!新版《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公布

快报
2021
07/29
18:31
亚设网
分享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9日电 据银保监会网站29日消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送达账单、结算再保险款项以及履行其他义务,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险费、摊回赔款、摊回手续费以及摊回费用。

加强再保险经纪人监管!新版《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公布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规定》修订工作贯彻强化再保险风险管理职能、加强再保险业务风险防控、规范再保险经营行为、促进再保险市场发展的精神,主要修订内容有八方面:一是加强再保险顶层战略管理,二是加强再保险业务安全性的监管,三是加强再保险合同管理的监管,四是加强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管理,五是加强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六是支持直保市场发展,七是消除与现有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内容,八是精简信息报送任务。

《规定》共六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经营,规定了再保险战略管理、自留责任要求、巨灾风险安排、交易对手选择、信息告知、合同签署时效、资金结付、临时分保要求、再保险关联交易、档案管理、集中度管理、境外分出监测、流动性管理、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要求等内容。第三章再保险经纪业务,规定了保险经纪人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时应遵守的监管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再保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再保险信息报送要求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其中,关于再保险经纪业务,《规定》要求,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恪尽职责,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信誉和合法权益。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引进或者设计再保险合同。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送达账单、结算再保险款项以及履行其他义务,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险费、摊回赔款、摊回手续费以及摊回费用。

《规定》明确,保险经纪人应当将再保险接受人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书面告知再保险分出人。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人的约定,将其知道的再保险分出人的自留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应再保险分出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进行赔案的理赔工作。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做好《规定》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密切跟踪研究再保险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新经纬APP)

( HN666)

THE END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亚设网的观点和立场。

2.jpg

关于我们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