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尹哲 编辑/周远方)TCL利用短视频商业诋毁海信激光电视一案终审落锤。
观察者网8月2日获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已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TCL王牌电器公司商业诋毁海信激光电视成立,同时认定TCL王牌电器在被诉侵权视频中假借消费者名义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商业诋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且放任侵权视频被任意下载传播,对海信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实际损害。
因此,山东省高院判定,一审法院确定的TCL王牌电器赔偿海信视像50万元明显过低,依法调整为200万元,并判决TCL王牌电器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TCL于2019年12月在其运营的“TCL电视”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账号发布了含有针对激光电视产品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被诉侵权视频,侵权视频使用对比、夸张、贬损的方式对激光电视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青岛市中院2020年11月27日一审判决TCL构成商业诋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后,海信视像、TCL王牌电器公司均不服判决,双双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
山东省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TCL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评论时使用了“见光S啊”“SJB啊,买这么奇怪的电视”等内容,而对TCL大屏电视则使用了“够大够气派”“满分100分”等内容。
法院认为,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是基于正当目的,评论或批评的内容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
TCL惠州公司对海信激光电视产品进行评论时理应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其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内容通过对比、夸大、贬损等方式对海信激光电视产品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明显超出了对产品进行正常评论和介绍的合理限度。
综上,山东省高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TCL惠州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并无不当;海信激光电视在国内激光电视市场占据较高份额,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TCL惠州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对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均造成了实际损害。
因此,TCL惠州公司作为海信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在被诉侵权视频中假借消费者名义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商业诋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并放任侵权视频被任意下载传播,一审法院确定TCL惠州公司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明显过低,依法调整为200万元。
最终,山东省高院终审判决结果如下:变更青岛市中院一审判决第一项为: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并同时判决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观察者网从海信视像了解到,目前终审判决生效已超过十日,但截至发稿时海信视像依然没有收到赔偿,TCL也没有在官方微博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对此,海信视像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观察者网就上述事宜向TCL询问,但截至发稿,TCL尚未作出回应。
本次商业诋毁案与整个激光电视品类的快速崛起带来的市场压力不无相关。
文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源律师指出:近年来,企业之间的商业诋毁案件并不鲜见,但大多是利用文章、言论、广告、图片等形式,企业假借消费者名义利用短视频诋毁竞争对手并发在自家官方账号上的案例非常罕见。
“当前,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商业诋毁案件也有了新的变化,本次判例将会推动市场竞争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化。”他补充道。
(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