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示,8月5日,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字节跳动公司诉称,原告在获得电视剧《亮剑》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发现“快手”大量传播《亮剑》作品内容,且为整集播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对此,快手公司辩称,涉案视频由用户自行发布,被告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等。
法院认为,字节跳动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亮剑》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著作权。
快手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据媒体报道,前不久字节跳动因腾讯视频存在大量热播电视剧《亮剑》的侵权视频,6月11日已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正式起诉腾讯。
据悉,字节跳动要求法院判令腾讯删除侵权视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同时,字节跳动还向法院提交了行为保全申请,要求腾讯视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侵犯《亮剑》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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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