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开发进度太慢,公司把程序员告上法庭,索赔90万!还拿百度词条当证据...

快报
2021
08/08
10:31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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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嫌开发进度太慢,一家公司把技术总监告上了法庭,公司认为这一行为“严重失职”,还造成了379.1万元经济损失。

但念及程序员是个人,就要求其赔偿90万元,两年来,公司先后提出了劳动仲裁,并两次上诉。

直至最近,一纸裁判文书下来,才让这场劳动纠纷就此终结。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公司认为程序员拖慢进度导致损失

7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出自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家名为神州瑞景的公司起诉原技术总监姚某,索赔90万元。

嫌开发进度太慢,公司把程序员告上法庭,索赔90万!还拿百度词条当证据...

姚某于2018年6月25日入职神州瑞景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姚某担任游戏业务技术总监,应按照神州瑞景公司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试用期税前月薪为6000元,转正后税前月薪为3万元。

而姚某的任务,是游戏新系统研发。

姚某本来预计新游戏系统可以在2019年1月上旬上线,但实际上直到2019年7月15日才上线。

姚某称其已经按照研发计划完成了绝大部分工作内容,而且在2019年1月30日,姚某在汇报工作完成情况时,就已经透露选城市、代理平台互通和客户端的热更工作没有按计划完成。

姚某认为:

神州瑞景公司当时认可选城市功能先不用做,后续也一直没有要求再做这个功能;

代理平台的互通功能需要其他同事对接,神州瑞景公司一直到2019年2月底才安排人员对接,这个工作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

客户端的热更是其他程序员的工作;

神州瑞景公司在2019年5月还提出了增加游戏大厅的功能,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2019年1月至7月15日姚某还按照神州瑞景公司的要求,几乎每天都在对新系统进行测试,修改测试时发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均在合理范围内。

但神州瑞景公司却认为:

选城市的功能某没有完成,神州瑞景公司才说暂缓;

代理平台的互通功能本身就是已经写好的内容,等姚某写完代码就可以接入,一两天就可以完成;

客户端的热更功能是姚某手下需要完成的工作,但姚某负有督促完成的义务;

神州瑞景公司仅提出了增加游戏大厅的功能,但该功能只是一个简单的功能,两天就能完成;

新游戏系统测试工作本来就应该在2019年1月份之前完成。

除此之外,神州瑞景公司还认为,姚某负责开发的新系统上线40天,因系统存在很多问题,给神州瑞景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6.7万元,计算方式为新系统上线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减去上述40天期间的收入;2019年9月份之后神州瑞景公司运营游戏的玩家跑了三分之二,每月损失26.6万元,计算一年的损失,为319.2万元。

神州瑞景公司就本案诉争事项于2019年9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但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神州瑞景公司的请求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神州瑞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公司提交百度词条当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神州瑞景公司还认为,新游戏系统还存在多线程or单线程结构选择错误问题。姚某选择单线程来开发游戏导致整体性能不佳。

庭审后,公司提交了“百度百科”词典名词解释和姚某个人简历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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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解释称:根据百度知识关于单线程和多线程技术的区别以及优缺点介绍,可以证明多线程技术整体性能明显优于单线程。

而姚某有14年游戏开发经验,并在多家大型网络游戏公司工作过,工作背景和技术水平高,是游戏开发领域资深工程师,有能力预见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却因疏忽或过于自信造成了重大障碍。

姚某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游戏系统选择单线程没有问题。

嫌开发进度太慢,公司把程序员告上法庭,索赔90万!还拿百度词条当证据...

因此,神州瑞景公司在一审中提出,要求判决姚某赔偿神州瑞景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

神州瑞景公司提出,聘用姚某的成本、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经济损失426.4万元,但考虑姚某是个人,才将经济损失降至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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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聘用姚某的成本包括每月工资3万元,姚某工作了14个月,共计42万元,代缴14个月的社保,神州瑞景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为23352元,交纳14个月公积金,神州瑞景公司承担部分每月720 元,共计10080元,以及向姚某发放的奖金2万元,上述费用共计473432。

姚某负责的工作延期了6个月,其团队中还有另外一个人,该人每月工资为22000元,6个月的工资为13200元,属于公司的直接损失。

一审终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公司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仅规定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本案中神州瑞景公司主张的情形显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

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有管理职权,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工作能力不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而且,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如何避免该类经营风险扩大规定了权利救济途径。因此,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最后认为,根据当前举证情况,尚不足以认定姚某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神州瑞景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由此驳回神州瑞景的诉讼请求。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神州瑞景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6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神州瑞景公司虽主张姚某的失职行为造成其损失,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姚某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证据,神州瑞景公司所主张的情形亦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神州瑞景公司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实难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神州瑞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编辑|孙志成 王嘉琦 肖勇

校对|卢祥勇

封面图自摄图网(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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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 HN08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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