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通报,“强制猥亵”与“强奸”有何区别?

快报
2021
08/15
08:31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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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 戴轩)针对阿里女员工周某被侵害一案,警方近日通报调查情况,阿里巴巴集团王某文、济南华联超市张某两人涉嫌强制猥亵犯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两人曾出入周某房间,购买或携带避孕套,不少网友对于“强制猥亵”和“强奸”的概念有所困惑。律师介绍,两罪有较多区别,量刑也有差异。

2021年7月27日,阿里巴巴集团周某(女)来济出差,当晚,与阿里巴巴集团王某文等人宴请济南华联超市张某等4人。周某于7月28日中午报警,认为自己可能在醉酒状态下被人侵害,8月4日再次报警,称7月27日在饭店内与同事领导吃饭时因醉酒被人猥亵。

据警方查证,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7月27日23时23分,王某文进入周某房间,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3时33分王某文网上购买避孕套,次日上午10时许王某文将该避孕套取走并丢弃。

7月27日宴请期间,21时29分,周某因饮酒过多欲呕吐时,张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间。周某出包间后一路呕吐至饭店大厅吧台垃圾桶处。返回包间途中张某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

警方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不少网友对于强制猥亵及强奸、强奸未遂之间的概念表示困惑。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介绍,强制猥亵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目前,一般强奸案处理中,以是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他表示,两罪有比较多区别,一般案件中,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有强行奸淫目的、是否发生性行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京报记者 戴轩

编辑 冯雅君 校对 张彦君

(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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