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旭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家庭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等,家庭教育、社会抚养费、个人信息保护等将迎来重大变化。
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通报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主要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
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8件法律案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等7件法律案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据了解,关于家庭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针对性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了修改。
家教机构超“范围”将挨罚
臧铁伟介绍,今年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家庭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将本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对章节结构作了适当调整。将家庭教育的概念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进一步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突出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删除草案一审稿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针对未成年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过重的问题,如何从立法层面积极施策,帮助学生减轻负担、家长破解焦虑?
对此,臧铁伟强调,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就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等。
为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作出有针对性规定:一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二是,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三是,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删除与三孩政策不适应规定
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起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改。
今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草案立足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了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在优化生育政策等方面,修正草案都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臧铁伟介绍,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主要规定包括: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在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修正草案提出: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
规范APP收集个人信息
臧铁伟介绍,今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出的主要修改包括: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
当前,社会各方面对于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新技术新应用高度关注,对相关产品和服务中存在的信息骚扰、“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反映强烈。
臧铁伟强调,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了有针对性规范。
其中,对自动化决策的概念作出界定,是指通过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自动化决策应当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包括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目的明确和最小化处理原则等,应当在充分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同时,在上述规则下,草案对自动化决策作出专门规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并在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