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评得红包返现?经营者不得以返现、红包等方式诱导用户给出指定评价。市场监管总局17日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二选一”、数据“杀熟”、虚假交易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更严格、更细致的监管。
互联网场景下,不正当竞争手段更加复杂和隐蔽。一些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技术加持”转移到线上,同时衍生出一系列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规定征求意见稿结合近年来执法实践,细化法律规定,明晰概念内涵,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构成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归纳提炼,分类进行规制。同时,重点对一些概念进行明确,对一些条款的适用予以细化,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指引和预期。
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包括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
其中,条款中的“虚假信息”是指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误导性信息”是指信息虽然真实,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指使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流量、商业广告收益、融资能力等显著减少或者下降,以及交易机会、可预期商业收益、议价能力、品牌价值等潜在竞争力受到损害。
不得虚构用户评价等流量数据欺骗误导消费者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经营者不得采取9种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其中包括虚假交易,虚假排名,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据新华社电
(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