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世界知名奢侈品牌“闹”上了金融法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8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在其官微披露的一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显示,爱马仕店铺的库房空调水管爆裂致相邻的香奈儿店铺大量奢侈品存货因水湿受损。保险公司向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香奈儿公司)理赔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法院起诉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爱马仕公司)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双方就存货水湿受损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全损等问题产生争议。
记者复盘这个案件,了解到奢侈品保险和后续处置货品的一些细节。
爱马仕。视觉中国
香奈儿一月两次“被漏水”
这个纠纷已经历时七年余。2014年7月2日,香奈儿在上海恒隆广场经营的店铺发生漏水事故,导致店铺内部的装修、办公用品和存货水湿受损。
7月30日,香奈儿公司上述店铺内再次发生漏水,导致店铺内部的装修、办公用品、IT设备和存货水湿受损。调查后发现,香奈儿店铺两次漏水事故均是由其正上方爱马仕店铺空调冷冻水管软管爆裂脱开所致。
根据判决书披露,事发后,保险人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苏黎世财险)依据深圳市万宜麦理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万宜公估公司)对上述两次漏水事件造成财产损失进行的理算公估,向香奈儿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952976.12元。
2016年12日22日,万宜公估公司出具《最终报告商业-水损》,载明被保险人香奈儿公司,事故时间2014年7月2日,委派日期2014年7月2日,检查日期2014年7月2日,事故原因临近的房屋管道漏水,损毁情况室内装修、固定资产和存货水湿受损。
与此同时,苏黎世财险获得香奈儿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向爱马仕公司索赔,但双方就存货水湿受损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全损等问题产生争议,进而无法对理赔金额达成共识,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第二,涉案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金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未过诉讼时效。首先,《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因苏黎世财险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支付两次涉案事故的理赔款,故本案苏黎世财险公司诉讼时效期间自2017年7月13日起算。
其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故本案适用三年期诉讼时效期间。苏黎世财险公司于2020年7月3日网上申请立案,在三年期诉讼时效期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爱马仕公司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万宜公估公司提供的两份公估报告分别于2016年12日22日、2017年1日17日出具,苏黎世财险公司亦提供了事故水湿照片,爱马仕公司虽不认可苏黎世财险公司提供的公估报告的结论,但是未能举证证明公估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或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也未能举证证明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资质存在问题,且公估人员依法到庭接受了询问,陈述了理算的过程及存货定损的计算方式,解释了专业问题。就定损计算方式及参考价格,采用香奈儿公司提供的ERP财务系统中数据或者香奈儿公司提供的发票并不存在不妥之处,公估人员亦解释汇率造成的价格差异,涉案货品数量众多,公估人员随机抽查ERP系统中的数据计算金额与香奈儿公司主张金额进行比对属合情合理;对于发票公估人员亦是核对了货号和金额一致,对于10%的关税,确有关税单显示手提包税率10%,爱马仕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手提包有不同税率,关于存货以100%定损,因涉案存货均遭水湿,虽程度不一,但对货物的损害实际存在,公估人员按照奢侈品行业一般做法进行定损并无不妥,且现受损存货均已销毁,一审法院采纳万宜公估公司的报告结论,对爱马仕公司就万宜公估报告定损方式提出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两份公估报告均载明了残值价格,最终定损金额中均扣除了残值,且水湿货品均已销毁,故爱马仕公司对于残值不合理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在一审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爱马仕公司应支付苏黎世财产保险代偿款952976.12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存货均遭水湿,虽程度不一,但对货物损害实际存在,公估人员按照奢侈品行业一般做法将存货以100%进行定损并无不妥,且目前受损存货均已销毁。
涉案湿损奢侈品怎么赔?
但爱马仕公司并不接受上述判决,提出以折价销售后确定损失金额或直接以存货价值的40%认定损失,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理由是遭受水湿的货物并未发生全损,水湿货物系服装、鞋品或皮具。水湿不会造成其使用功能下降。保险公司系因保单中载明的“商标及标识条款”而对香奈儿公司进行全额赔付,对因侵权行为之外的原因所产生的保险公司同意赔付的部分,无权向爱马仕公司追偿。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公估报告显示,涉案部分产品确存在水湿变形,手提包轻微色差、内衬起皱,皮具表面有水渍等一系列货损情况。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结合香奈儿品牌实际情况,依据奢侈品行业惯例认定案涉存货损失金额的做法与法不悖,应予维持。进一步而言,虽然涉案湿损存货未进行折价销售,但在最终理算金额中已扣除了案涉存货残值,在公估报告认定受损存货已全损的情况下,爱马仕公司要求以存货价值的40%确定案涉存货实际损失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依据。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维持了原判。
在复盘整个案件时,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公估报告对水湿奢侈品存货认定全损是否合理。
对此,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奢侈品湿损存货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特殊性,难以采用快消品牌瑕疵品打折销售或是洗涤保养处理后再行销售的方式,而应结合品牌自身特点,并遵循奢侈品行业的一般惯例处理,即做出认定全损的处理。本案中水湿存货为香奈儿品牌手提包、衣服、鞋子等。在对货物湿损情况作出评定后,公估人员根据奢侈品行业惯例,并结合香奈儿作为国际一线品牌,产品品控较为严格这一情况,对水湿受损的存货认定全损并无不妥。
其次,上海金融法院认为,目前保险行业实践中存货损失的理算并无明确统一的标准,而公估报告作为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文件,是损失认定的一项重要依据。
本案中,针对公估报告,爱马仕公司并未提出相反证据,且不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以及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一审法院采纳公估机构定损结果的做法并无不当。
针对爱马仕要求以存货价值的40%确定案涉产品实际损失的诉求,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虽然涉案湿损存货未进行折价销售,但在最终理算金额中已扣除了案涉存货残值,在公估报告认定受损存货已全损的情况下,该院不予支持。
最后,爱马仕与香奈儿均系世界知名奢侈品牌,两家公司对于自己一方货物受损瑕疵产品的处置方式和定损标准存在互相参考的价值。
但爱马仕公司对于其提出的香奈儿公司湿损存货应进行打折销售或按存货价值40%定损的主张,并未提供其内部或其他同等级别奢侈品牌类似货损处置方案作为参考,亦未提供相应的行业规则或者管理规定来佐证其相应主张,通过比较双方举证,爱马仕公司相关主张缺乏依据,难以支持。
(作者:家俊辉 编辑:李伊琳)
(董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