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26日电 题:《贾康:第三次分配对当下中国的意义》
作者 贾康(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
中央财经委员会近日召开第十次会议,提到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引起舆论高度关注。那么,什么是“三次分配”?
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过程里先后有三次分配:首先有初次分配,它由市场机制主导,生产经营成果按照要素分配到劳动收入、资本利润、地租、科技成果收入等形式上。初次分配主要体现的是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的关系,政府以流转税介入而筹集收入,兼有弱调节。笔者认为,仍应强调在整个社会再生产中的初次分配环节,于分配导向上注重激励创业创新、做大蛋糕,更多注重坚持规则和过程的公平。
然后是再分配。再分配中的政府主导特点非常明显,政府有了更多参与,以求“分好蛋糕”,主要体现为政府和企业、政府和居民关系的调整及社会成员所得“蛋糕”份额的变化。财政分配,是非常重要的政府介入国民收入分配的方式,特别是转移支付和直接税。在处理政府和企业(市场主体)、中央和地方、公权主体和公民(实际也就是政府体系和社会成员)这三大关系上,财政是一个交汇点。我们所说的财政体制,要稳定地、尽量合理地形成支撑这一分配运行过程健康可持续的基础。
到了第三次分配,主要是要以社会治理概念下的“自调节”机制,进一步解决“分好蛋糕”的问题。分好蛋糕,就要注重分配结果适当的均平化调整。应该澄清:“公平”体现在规则和过程上,跟“效益”没有矛盾;但分配结果的公平(准确地说是“均平”)程度如何,却需要和效益之间作出合理的权衡——如果过于平均,那就没有激励,社会相关主体下一轮做大蛋糕的动力不足;如果过于悬殊,会使弱势群体产生不满,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经济问题可能社会化和政治化。所以,必须按照“结果的均平化”这个趋向做适当的调整。一般认为,公益慈善机构和志愿者组织主导、按自愿原则的第三次分配,主要表现为以伦理道德为驱动力,自治和多样性为特征的进一步均平化调整。其中,政府可适当地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进行引导和扶助。
简要勾勒一下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和意义。公益慈善古今中外皆有。过去,乡绅的基层治理中就有学田、义仓等;民间自发的像武训等的助学方式,也是一种公益慈善。它们都是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三次分配在调节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作用,总体呈上升趋势,相关社会意识的培养十分值得肯定。中国在改革开放后解放生产力的过程中,已经看到这方面与世界上其他经济体有共性特征,即随着老百姓(603883,股吧)实现温饱和全面小康,将产生越来越多的中产阶层和富足人士,其中很多先富起来的人有能力给别人以资助,越来越多的人将更加看重公益慈善这个概念,并参与实践。特别是在明确地把共同富裕认知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中国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和意义就更加值得高度重视。
对如何促进公益性机制的发展,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比如较早确立了遗产税制度。遗产税的存在使富豪们可以进行利益比较:与其交遗产税,不如捐钱建公益性基金会。法治化社会条件下基金会的规范化运作,也让他们觉得比较安全可靠,能够“流芳百世”。而且,伴随着家族的传承,基金会还会带来一些无形的好处,日本的一些财阀就很看重这一点。另外,美国政府对于匹配给慈善机构、公益基金会、非营利组织的引导、扶助政策,如税务优惠等,也是非常清晰的。在中国经济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建设并运行健康的第三次分配机制,值得高度重视。这些年间,助学、救灾、捐献、志愿者组织、基金会等已经有了较丰富的实践,也越来越为社会所认知。当然,毋庸讳言,发展中的问题和挑战也必须正视。我们已见到有作秀式的粗暴公益,还有鱼龙混杂的一些欺诈,或者说是做公益,其实抱有强烈的商业动机,等等。如何掌握治理的分寸和这方面的制度建设?相关机制的内在逻辑,应该是既不完全否定存在商业动机(如为了提升社会形象和知名度),又能让这样的公益行动走上健康轨道。还有,个人捐助后,个人所得税应享有优惠。但在具体实践中,据体验者反映,手续过于复杂。如何更好实现对居民个人公益行为的引导和鼓励?这些都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因此,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构建和培育第三次分配相关体制机制的同时,管理部门应积极优化相关引导支持方案和政策。应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强化重点示范,并积极研究和推进相关的提高直接税比重(涉及房地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的税制改革,动态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原发于《环球时报》)
贾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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