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胡闲鹤)自2020年7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聚焦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专项监督活动开展一年以来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在食品安全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认为,这起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重要参考,为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新的经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赔销售额十倍的赔偿金
最高检通报显示,2017年至2020年6月,段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购进胶囊外壳及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的药粉等原料,雇佣他人制作多种性功能保健食品,并销往全国各地。经查,段某某以批发形式进行销售,金额为40余万元。
2017年至2019年11月,王某某在明知段某某没有保健食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仍从段某某处大量购进保健食品,并伙同刘某某等四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密云区等地的多家农贸市场内散发宣传性功能保健功效的广告,再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销往全国多地。
2020年11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别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不同范围产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请求判令被告段某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9万余元,判令被告王某某、刘某某等五人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万余元,判令被告段某某、王某某等六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警示危险。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段某某、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同步立案,重点围绕涉案保健食品的销售价款、危害性、被告财产状况等开展调查。
此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取得专家支持,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条件、计算标准和方式等形成了明确的意见。
同年12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这起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指出,检察机关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对相关问题充分论证,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重要参考,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新的经验。
最高检:在食品安全领域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在推进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方面,民法典为生态环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提供了实体法依据,但目前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尚无明确立法依据。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任务和要求。
2020年8月,最高检邀请中央依法治国办、国务院食安办、最高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召开了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专题座谈会。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此前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各相关单位一致表示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侵权违法行为发挥了极大震慑作用,将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并配合深化探索,推进制度构建。
在今年3月15日的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八件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包括四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其中既有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有支持起诉案件;既有保健品虚假宣传,也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案件;既有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案件,也有对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案件,均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最高检在案例通报中指出,探索推进食品药品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今年6月,最高检与最高法、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
会议认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在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行政处罚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
新京报记者 胡闲鹤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吴兴发
(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