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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五洋债案的二审判决再度将这一债券欺诈发行案推向市场关注焦点。
此案源于上市公司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获得资格发行了“15五洋债”和“15五洋02”两期债券,构成了债券欺诈发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发行金额共计13.6亿元,给购买该债券的众多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判决中,除五洋建设以外,债券发行中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均纷纷被追责。其中,作为债券主承销商的德邦证券受此连累不小。
7.4亿元赔偿难划分 德邦证券或将面临持久官司战
公开信息显示,德邦证券于2015年7月为五洋建设发行债券出具了《德邦证券关于五洋建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核查意见》,取得承销费收入为1,857.44万元。然而相较于该项目的承销收入,德邦证券面临的赔偿可能远高出数十倍。
目前来看,本次二审为终审,判定结果最终维持原判。此前一审中,德邦证券与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被杭州中院判决承担487名投资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
但如今的五洋建设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因而赔偿压力更多压在了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等中介机构。
对于德邦证券可能面临的赔偿情况,德邦证券回应称,目前判罚金额还未明确,主要源于针对对债务本息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的三方,即德邦证券与陈志樟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依然未做出进一步的责任划分,而对于各家最终究竟应当分担几何,或将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最终解决。
对方还透露称,德邦证券对原判结果表示遗憾,认为判罚金额巨大,且没有划分明确比例,更未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而对于之后是否会继续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公司还在积极研究和确定对策的过程中。
公司治理存缺陷 业务部总经理加入“索偿”队伍
实际上,此前于2019年,证监会就已因五洋债案一事对德邦证券以及5名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德邦证券作为主承销商,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以及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最终对德邦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合计处罚1912.44万元。此外,对于5名相关责任人员也均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并且,在今年,德邦证券一营业部员工因在任职期间与客户共同出资购买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定收益与风险共同承担,最终被上海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五洋债5位相关负责人中,时任德邦证券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曹榕,在从德邦证券离任后,其也加入了向德邦证券索赔的队伍。根据相关判决书,曹榕称其在任职期间未发放的递延奖金、绩效激励奖金等费用也被暂停了发放,最终法院判决德邦证券支付曹榕相关费用合计2.54万元。
5年营收近减半 净利润缩水10倍
然而,现阶段下,德邦证券所面临的并不仅有繁重的赔偿和处罚,同样还有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压力。
相关数据显示,也正是自2015年以来,德邦证券的营收和投行业务收入均呈现下滑趋势。2015至2020年期间,德邦证券的营业收入从27.57亿下降至14.04亿元,基本减少了近一半。营收情况走低下,归母净利润更是下滑显著,一度从2015年9.44亿元减少至去年的0.87亿元,5年内降幅超10倍。
与此同时,德邦证券的投行业务也经历缩水。2015年至今,各报告期内投行业务实现收入分别为8.35亿元、6.77亿元、3.74亿元、1.72亿元和2.42亿元,业务行业排名也从第22位跌至第63位,下滑了41位。
此外,相较于2015年的证监会对德邦证券A类A级的分类评级,德邦证券在今年和去年分别获评B和CCC评级。
对于德邦证券目前的经营情况,德邦证券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正常,二审判决并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
上市辅导突被终止 4年IPO之路仍未果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德邦证券的IPO之路似乎也不太顺利。
2017年4月,德邦证券与海通证券(600837)签署上市辅导协议,开启了登陆A股市场的进程。然而,时隔四年之久,上海监管局却在今年7月披露公告称,因德邦证券决定终止原定的股票发行上市计划,经德邦证券与海通证券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关于德邦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
此消息一出,便引起了市场上的一番议论和猜测。从发生的时间点来看,难免让人对IPO辅导工作的终止是否是受到五洋债案影响而致产生质疑,同样也对德邦证券上市的后续情况产生疑问。
对此,从德邦证券相关人士了解到,公司的上市并未终止,只是终止了海通证券对其的辅导工作,目前仍在寻找新的保荐机构的过程中。
总的来说,一方面是“五洋债”仍未明确的赔偿压力,另一方面,又同时是连年走低的经营业绩和回到原点的上市计划,因此,对于现阶段下的德邦证券,不论是在哪方面的困境,似乎都仍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
(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