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甘肃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600516.SH)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不完善且执行不到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及时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进行修订;2019年7月至检查日,公司未登记利润分配方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未登记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等内容,未要求知情人对知悉情况进行确认,且存在个别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填报期间,公司未能督促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公司报送关联人名单,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公司超半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席、列席2019年7月至检查日之间的历次股东大会,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甘肃证监局对方大炭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证监会甘肃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锡江、董事会秘书安民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显示,方大炭素董事长党锡江、董事会秘书安民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方大炭素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甘肃证监局对党锡江、安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方大炭素于2002年8月30日在上交所挂牌,党锡江自2019年1月7日至2024年6月28日任董事长。
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党锡江曾任兰炭集团党委办公室主任,石墨化厂党总支书记,压型二厂党总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三门峡龙新炭素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成都蓉光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民曾任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副科长;上海龙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副总监、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不完善且执行不到位。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及时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进行修订;2019年7月至检查日,你公司未登记利润分配方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未登记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等内容,未要求知情人对知悉情况进行确认,且存在个别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填报期间,你公司未能督促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完整的向你公司报送关联人名单,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超半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席、列席2019年7月至检查日之间的历次股东大会,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及时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关联人名单管理等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1年9月17日
关于对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锡江、董事会秘书安民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锡江、董事会秘书安民:
经查,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不完善且执行不到位。方大炭素《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及时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进行修订;2019年7月至检查日,方大炭素未登记利润分配方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未登记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等内容,未要求知情人对知悉情况进行确认,且存在个别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填报期间,方大炭素未能督促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完整的向方大炭素报送关联人名单,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方大炭素超半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席、列席2019年7月至检查日之间的历次股东大会,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你们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方大炭素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方大炭素切实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及时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关联人名单管理等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1年9月17日
(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