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000792.SZ)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处罚【2021】71号),公司销售钾肥产品时,其生产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上调销售价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被处以160万元罚款。
根据公告,2021年1月以来,因部分国际氯化钾价格上涨因素,国内氯化钾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公司是最大的国产钾肥生产供应商,年产能超过国产氯化钾总产能的一半,公司氯化钾销售价格对市场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经查,公司销售钾肥产品时,其生产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上调销售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且处以160万元罚款。
盐湖股份表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第14.5.2条、第14.5.3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无需申请停牌。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盐湖股份还表示,针对此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高度重视,已及时缴纳罚款。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公司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钾肥生产企业,今后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责任和担当,最大限度确保钾肥生产供应基本稳定,保护国内农民利益和粮食安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
(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