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
作 者丨王峰
编 辑丨杜弘禹
图 源丨图虫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据公安部统计,2020年,全国共立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2.7万起;占全部刑事警情的比例超过40%,造成群众损失353.7亿元。
面对高发、频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形势,分组审议时,有建议称,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将草案中普遍从5000元-1万元起步的罚款金额提高到10万元起步。还有建议称,要对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从业禁止。
电信网络诈骗已产业化、链条化,分组审议时,有建议称要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和资金违法支取、流转的打击力度。
对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禁止
电信网络诈骗越是嚣张,对其的打击越要加大力度。
分组审议时,韩晓武委员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惩处一定要有相当的力度。“现在草案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罚款金额一般都是1万元起步,个别条款是5000元,总的感觉太低了,不利于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不利于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综合治理局面的形成。”
“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罚款金额应该10万元起步。”他说。
韩晓武还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应该增加明确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负有严重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要按照刑事法律规定接受处罚。“要让相关人员意识到,不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办,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不单是要被罚款,还有可能坐牢。”
高友东委员指出,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发展,诈骗手法越来越先进,其中有一个重要因素是部分精通专业电信网络技术,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参与其中。
高友东委员建议,对于这类需要专业技术上岗的技术人员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罪时,可参照证券市场对违法人员设定禁入制度,除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外,还可以增加禁业惩戒条款,对涉诈的电信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进行取消和限制。
草案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义务,造成电信网络诈骗损失扩大的,根据过错程度等情况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认为,该条法律责任的力度还不够,建议增加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这既有利于救助受害者,也有利于压实企业反诈骗主体责任。
“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尤其要发挥互联网公司的作用,互联网平台掌握着大量数据,也有分析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和技术优势,为其赋权也让其担责,才能为新型犯罪治理开辟新路径。”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说。
打击关联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已经形成了产业链,在上游涉及违法获取个人信息,在下游涉及违法支取资金、洗钱等。因此,分组审议时建议加强对上下游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刘修文委员建议,进一步增加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定。“草案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大多是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但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基本法,规定的都是一般性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法作为专门法,应进一步规定更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突出针对性,如可针对非法搜集、倒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规定相应打击治理措施等。”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伟介绍,有关部门数据显示,第三方支付公司成为洗钱团伙重要通道,涉诈资金经第三方机构洗钱占比达30%至40%,有的专案中某第三方机构每天就为诈骗集团洗钱1亿元;在某地的一起案件中,3400万元被骗资金在不到两个小时内被迅速拆分至200多张银行卡。
刘修文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现金支取的管理。“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如个人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到账等,建议进一步梳理吸收到本法中来,并进一步研究规定通过非银行柜台渠道(网银、POS机、电话转账)由个人账户向个人账户、可疑公司账户大额转账的延迟到账等措施。”
罗保铭委员也建议,提高打击关联犯罪力度。“电信诈骗犯罪当中,负责与被害人聊天、让被害人转钱,只是诈骗犯罪当中的一个环节。在实施犯罪前,实施诈骗人员需要购买手机卡、微信号或者QQ号、第三方取款人、收款银行账号或者收款二维码、公民个人信息,虚拟定位等等,需要很多配套条件,现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已经初步形成产业化、专业化,其卖手机卡或者取款第三方等获得的利益,比一般直接实施诈骗人员还多,犯罪意愿也强烈。”
“应对传统犯罪,更多的是从后果与行为入手,打击以身试法的罪犯。打掉一个抢劫团伙,就维护了一方平安。但是,如果仅注重现象治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就会形成割韭菜效应。如果只抓捕最终收钱的团伙,而放任其他犯罪工具的泛滥,就会出现‘一波还未平息,一波又来侵袭’的效应。”高艳东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反诈要避免误伤
电信网络诈骗高发频发,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涉及面也极广,如何精准打击,避免误伤,误伤之后又应该采取怎样的救济措施?
草案中多处提出,对异常账号或者电话卡“应采取限制”“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认为,这些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反诈骗、防诈骗中也要有保护正常用户权益的意识和相应的规定。
具体而言:一方面要精准,尽可能提高被限制服务对象的精准度,实行“限制服务”要有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做到慎重使用限制服务;另一方面,要对限制服务对象履行告知义务,尽可能减少相应的损失和负面效应。
宫蒲光介绍:“我所在的中华慈善总会,去年疫情期间因接收捐赠向社会广泛宣传并公布了账号,被网络诈骗团伙利用,去年我们账号被有关部门关闭了5次,今年被关闭9次,都是一些县级公安局甚至基层派出所作出的决定,为了解除限制,磨破嘴、跑断腿,还造成严重损失。”
吕薇委员也说:“实践当中存在误伤的情况,现实中存在二次电话号码的现象,销号以前的使用者可能实行过诈骗行为,从而使新的电话号码使用者的注册账号被关停,造成损失。这一部分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所以要对误伤采取一些救济措施。”
“在此前的反电诈专项整治活动中,执法机关往往碍于隐蔽性强或变动不居的新型网络诈骗手段而不敢贸然采取相应措施,或是没有一套统一、明确的执法标准,使部分问题久拖不决,致使电信网络诈骗长期处于高发态势。”高艳东说。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助于夯实执法基础和保障执法精准、程序正当,同时加强执法部门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防止权力滥用、不用的现象出现,最大限度杜绝执法违法结果的发生。”高艳东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期编辑 刘巷 实习生 王绮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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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