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研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建设全国层面的监管大数据平台

快报
2021
10/25
08:33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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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研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建设全国层面的监管大数据平台

每经记者 易望奇 每经编辑 廖 丹

10月22日,由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主办的2021中国金融发展论坛在北京开幕,本次论坛主题为“实现碳中和 金融新使命”。

论坛上,国研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表示,我们现在正在进入一个数字经济时代,金融在数字经济时代也呈现出数字金融的模式,这需要根据数字金融模式采取相应的监管。

如何实现有效监管?陈道富认为,“我们需要去准确认知数字金融的特征,才能够更好地监管数字金融。而不是使监管和被监管对象成为猫和老鼠的游戏,两者应该共同整个生态更加有利地发展。”会上,陈道富还发表了对数字金融监管基本原则及重点的思考与建议。

金融科技监管纳入数据治理

对于数字金融的认知,陈道富谈了三点看法。首先,所谓的数字经济实际上就是用数字表达现实世界,用机器实现各种功能,把现实世界迁移到数字空间。

其次,金融监管本质上就是要保证每个参与主体权责利对等,尽可能将外部性内化。监管可分解到每个细化和网格化后的环节、节点或行为,保证每个节点或行为都遵循监管规定。

最后,数字金融不仅仅是使用科技的方法,也是数字看待世界,通过数据来挖掘价值。

陈道富进一步表示,这就需要将金融科技监管纳入数字时代的数据治理范畴,推动基于数字时代的金融管理。这既包括数据治理的一般性要求,也包括货币、金融在数字空间的独有形态和组织方式,更需践行监管沙盒所隐含的现实实验和开放成长理念。

界定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

基于对数字金融的认知,监管需要重新来认知什么是金融机构,什么是金融业务。

在陈道富看来,对于金融机构的认定。可从金融风险发生和承担主体上认定金融机构,要求“节点”有吸收损失的充足的资本金,以及风险识别、定价和处置的专业能力。可根据是否实现了资产或对象的现金流特征转换,如期限、分布和风险承担原则等判定是否发生金融风险的改变和承担。而对金融行为的认定,以金融产品/服务为标准认定金融行为,需要强化对客户触达节点的行为管理(销售和服务)、与合作伙伴交易中的合理性管理。

明确金融科技含义,界定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陈道富认为,一方面,从监管的角度,是因为金融行为(属性)可能存在外部性和系统性风险,可能破坏市场力量均衡、损害消费者或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公司从事活动的风险种类较为复杂,涉及金融风险、技术风险和商业风险。同时,金融业务边界不断模糊,因此需要严格界定金融科技公司的“金融”属性。

在基于风险承担的节点(机构)的审慎管理方面,陈道富表示,系统通过节点(机构)分散并承担最终风险。为了保证系统的稳健,需要保证每个节点(机构)微观和宏观审慎。需要对承担风险的节点(机构)的资本金、内部机制以及专业能力提出必要的要求金融科技公司参与金融业务,仅需承担相应环节的审慎管理要求。

在采取适合金融科技的监管方式和手段方面,陈道富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分类多级牌照和资质管理,按金融科技公司实际开展业类型颁发相应的业务准入牌照,涉及专业职能和面对公众的岗位时,需严格资质管理;二是建设全国层面的“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监管规则和监管行为的智能化转型;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管沙箱”机制,提高试点的效率和适应性。

(王治强 HF01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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