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官网10月27日消息,为落实《外滩金融集聚带关于加快推进金融科技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外滩金融科技10条实施意见》),上海市黄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牵头制定并印发《关于落实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外滩金融科技30条实施细则》)。
《外滩金融科技30条实施细则》与《外滩金融科技10条实施意见》配套呼应,从“推动金融科技产业集聚、推动金融科技产业创新与应用、完善金融科技产业发展环境、其他”四个方面提出了30条具体细则,明确了细则的支持对象,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开办设立、发展壮大、研发创新、示范应用、融资便利、人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有黄浦特点的创新支持举措。
《外滩金融科技30条实施细则》明确支持对象。文中对细则的支持对象作出了具体阐述和明确,支持对象包括经认定的从事金融科技核心业务的基础设施、功能性机构,大型金融机构、总部型企业、科技龙头企业衍生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运用信息技术为金融机构服务的企业,金融科技领域的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实验室、孵化加速平台、集聚区、产业园等。
《外滩金融科技30条实施细则》指出,将大力吸引金融科技企业集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设立金融科技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实验室等,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下为原文:
关于落实《外滩金融集聚带关于加快推进金融科技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外滩金融集聚带关于加快推进金融科技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府办发〔2020〕1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的支持对象为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依法合规运营的企业及其它机构,包括:(一)经认定的从事资产交易、支付清算、登记托管、交易监管等金融科技核心业务的基础设施、功能性机构;(二)大型金融机构、总部型企业衍生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三)科技龙头企业衍生形成的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四)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物联网、量子计算等信息技术为金融机构服务、推动金融发展提质增效的企业;(五)经认定的金融科技领域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实验室等;(六)经认定的金融科技专业领域孵化加速平台、集聚区、产业园等。
二、 推动金融科技产业集聚
(一)重点引进培育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功能性机构
1、对落户本区的国家级、市级金融科技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功能性机构给予“一事一议”全方位扶持。
2、对落地本区且经区政府批准的以外滩命名的国际级、国家级金融科技研讨、论坛等高水平交流会议给予重点支持,对承办的功能机构给予专项补贴。
(二)大力吸引金融科技企业集聚发展
3、对具有国际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的总部型、创新型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细分领域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各类金融科技公司等,经认定,根据其综合贡献及市级金融发展资金支持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市级层面作为金融科技企业列入重点金融机构的,配套加大区级扶持力度。
4、鼓励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设立金融科技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实验室等,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5、根据金融科技企业的业务规模、创新能力、综合贡献等因素给予相应的专项奖励,设立后前两年按照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三年起按照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6、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等资格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8、对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科技企业,三年内每年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补贴。
(三)积极支持金融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9、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金融科技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集聚区、产业园等金融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照运营规模与能级,结合实际运营费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三、 推动金融科技产业创新与应用
(四)推动金融科技关键技术研发
10、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围绕金融创新需求加大在金融科技底层核心技术、前沿技术、应用型新技术的研发投入,重点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物联网、量子计算等新兴技术研发攻关,支持芯片、服务器、存储、操作系统等信创领域技术创新,提升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监管创新的基础技术支撑能力。
11、对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或研发费用占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的金融科技企业,经评估认定,按其研发费用年度增长额的1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贴。
12、鼓励金融科技企业深度参与金融科技标准的形成、修订和推广,对主导或参与制定金融科技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列入前 3名的 企业或机构,在标准发布后根据标准的重要性及起草地位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制定金融科技领域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列入前 2名 的企业或机构,在标准发布后根据标准的重要性及起草地位给予最高不超过 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金融科技领域社会团体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在标准发布后根据标准的重要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鼓励金融科技企业、个人申报专利,为金融科技企业各类资质认定、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等提供政策辅导等便捷服务。按照申请方式、申请种类、授权情况等对金融科技领域优质试点类、示范类专利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资助,参照《黄浦区专利工作资助实施办法》具体实施。
(五)推动金融科技示范应用
14、发挥外滩金融集聚带在上海“金融科技应用示范带”战略布局的重要作用,支持金融科技企业为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鼓励开展数字金融、数据融合、信创等符合国家战略导向的金融领域前沿技术示范应用,对获批市级及以上金融科技试点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15、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开展服务于资产管理、授信融资、供应链金融等领域的智能合约、分布式存储、生物识别等技术研发和场景试验推广,鼓励金融科技与重点产业、行业融合赋能实体经济,对获得市级认定的金融科技示范场景或区级认定的创新融合应用项目的建设主体,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16、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上海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依法有序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挖掘数据资源价值,赋能普惠金融。探索区政府与金融科技企业深化合作模式,推动新兴技术在金融服务、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金融监管中应用场景示范项目落地,为新技术渗透与服务提供有益的试点样本。
17、鼓励企业参与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及信息化发展等国家或市级金融科技项目申报评选,对获得立项的产业项目,根据国家或市级扶持金额给予1:1项目配套扶持,区级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积极争取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上海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对获批国家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主导开展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项目,按项目给予申报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 完善金融科技产业发展环境
(六)加大金融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支持
19、充分发挥黄浦区政府性基金作用,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上海金融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加大优质金融科技项目的投资转化落地。
20、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利用股权、债权和资本市场进行多渠道融资,加快培育金融科技新业态。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挂牌上市的金融科技企业,根据企业及挂牌交易市场的情况,予以最高不超过550万元的奖励。
21、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创新项目银行贷款,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利息贴息以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利息总额的50%,且一个年度内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担保费用比例为所支付担保费的50%,一个年度内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22、鼓励金融科技企业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鼓励企业申请政策性担保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
(七)全面服务高层次金融科技人才
23、支持优秀金融科技人才聚集发展,对经认定的金融科技企业的高级人才、核心人才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24、对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功能性平台及重点金融科技企业引进的核心专业高级人才,经认定,给予每人20万元的一次性人才引进奖励。
25、鼓励金融科技人才申报上海“海外金才、领军金才、青年金才”等各类人才计划,鼓励金融科技人才参加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主导的金融科技领域职业资格认证,加大对金融科技人才的选拔推优,对在金融科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高级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奖励。
26、充分发挥本区金融行业组织、专业智库、教育机构集聚优势,进一步推动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强化金融科技领域产学研用合作,支持企业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切实为金融科技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与智力支持。
27、优化金融科技人才服务,在人才引进、人才公寓、子女就学、医疗服务、教育培训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保障。
五、 其他
28、本细则的支持对象需提供其与金融管理部门或金融机构合作的证明材料,如共同签署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产品采购合同或协议等。本细则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政府集团提供的数据为准。
29、本细则对企业的各类扶持、补贴和奖励总额一般以企业形成的地方经济综合贡献为限,如与国家、市、区出台的其他政策有同类或重叠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实行。本细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发放奖励。
30、本细则由上海市黄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及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30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0月31日 。试行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