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创新金融科技平台监管,可从五方面入手

快报
2021
11/04
20:32
亚设网
分享

中新经纬11月4日电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界定出敏感个人信息的另一面,是金融科技等各类数字经济平台,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因未经许可向内置支付软件提供用户信息,判定某大型电商平台违法。而此前,某第三方支付机构与违规网贷平台合作,导致数百人被恶意扣款。

如何应对金融科技平台发展过程中的乱象?如何保障金融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在新作《平台金融新时代》一书中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平台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大型平台科技公司借助数据资源和算力算法的优势,从第三方支付切入了金融服务。这些平台金融科技公司介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某些节点,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这是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分工的结果。其优点是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范围,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客户的体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如平台公司的垄断问题、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算法的歧视问题、介入金融业务后的便利性可能引发个人过度负债问题、信用风险问题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等,这些都需要高度重视并加以研究。

在吴晓灵看来,金融科技的监管框架应该以包容性、稳定性、技术中性和消费者保护为目标。为实现上述监管目标,需要明确相应的监管原则。

一是风险为本。技术风险应被视为一种独立的风险形式,并且要纳入宏观审慎监管范畴,根据系统重要性程度附加更高的数据治理要求和监管标准。

二是技术中性。不因采用不同的技术而给予特殊的监管豁免。

三是基于行为。主要聚焦于关联交易、不当竞争、投资者适当性、数据产权和隐私保护等行为,可以借鉴“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的双峰模式。

四是探索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有机结合,填补监管空白,防止监管套利。

在此原则下,如何创新金融科技的监管方法?吴晓灵提出了五点建议。

一是按业务流程拆分传统业务牌照,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实行分级牌照管理,实施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比如,平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平台公司做了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这是在网上交易时由于个人支付工具不足产生的新业态。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央行发放了支付牌照,成立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监管部门可以设立独立于银行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对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司发放牌照加强监管。

二是针对不当行为实施反垄断监管。重点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推动平台金融业务采取独立法人的治理方式,经营主体要注册为独立法人并持牌经营。

四是建设全国性的“监管大数据平台”。政府部门可以和平台企业联合建设大数据监管平台,推动监管工作向信息化、智能化方面发展。

五是完善“监管沙盒”机制,解决监管滞后性。对于目前还看不清的新业态,可以试行“监管沙盒”机制。要尽快建立区域性创新中心,加大“监管沙盒”试点推广力度,提高试点的效率和适应性,更好地监测参与试点金融科技产品的风险规模及商业可行性。(中新经纬APP)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本文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李显杰 )

THE END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亚设网的观点和立场。

2.jpg

关于我们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