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试享Prime被法院认定欺诈,亚马逊中国退款并三倍赔偿

快报
2021
11/11
12:34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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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讯,11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黄某诉称2017年1月以“免费试享Prime”为名被误导注册会员,收费前并未事先告知,随后两年被强制收取会员费共476元。法院判定,亚马逊卓越公司会员销售方式易引人误解,构成欺诈,判决亚马逊卓越公司应退会费并三倍赔偿损失1428元。

免费试享Prime被法院认定欺诈,亚马逊中国退款并三倍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

一、亚马逊是否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法院认为,亚马逊卓越公司通过“试享这种体验销售的形式销售以预付费方式提供的Prime会员服务,其负有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地告知与Prime会员免费试享服务相关信息的义务,尤其是“免费试享”的期限及“免费试享”结束后即会从关联的银行卡上扣划会员费的情况以及扣费的金额、方式等涉及消费者实质性财产利益的信息,属于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如实、全面告知。

本案中,亚马逊卓越公司无法证明其向黄某履行了前述告知义务并征得同意。即使按照亚马逊卓越公司所提交证据《公证书》里显示的付款步骤来看,其亦反复强调“对您的信用卡进行¥1.00或者借记卡进行¥1.15的预授权冻结,以确认卡片有效,您的卡不会产生任何费用,如卡片余额不足将无法完成注册”,这种表述明显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认为绑定银行卡的用途只在于完成注册。与其下方的微信扣费的表述相比较,“在您授权微信自动续费后,亚马逊系统会自动从您的账户中扣除所需费用”,微信扣费的表述更为清楚、明确,反而让绑定银行卡的消费者更加误认为其绑定银行卡后不会自动扣费。实际上却使用了在黄某申请试享过程中提供的银行卡的相关信息,获得了向银行申请扣款的授权。

所以,不管是未告知试享期限及试享结束后会自动扣费,还是未告知获取银行卡信息的使用目的,均属于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二、亚马逊卓越公司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

法院认为,亚马逊卓越公司具有多年经营电子商务平合的成熟经验且规模较大,其对通过网络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所应履行的全面、如实告知义务,应有较为专业的认知,亦应清楚上述信息为涉及消费者实质性财产权益的重要信息,但却在网页页面和申请流程的设计上,只突出“Prime会员”会费优惠和会员权益等宣传内容,对预付费和自动扣费却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避免消费者直接、明确地获得该信息,主观上存在隐瞒并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三、亚马逊卓越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导致黄某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尽管对于“免费试享”通常应理解为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免费体验,一般不会永久性免费,消费者对于“免费试享”结束后变为“收费”服务应有心理预期,但消费者通常会认为“免费试享”这种纯获益的行为不会给其造成利益减损,即使不知晓“免费试享”的期限,但在“免费试享”结束后,仅仅意味着不再享有会员利益。

在未得到明示告知的情况下,对在“免费试享”结束后会自动扣费成为收费会员,按照我国互联网交易的习惯,消费者通常不会有此种心理预期。同时,购物交易类网站注册、申请时添加支付方式绑定银行卡通常是便于后续其他交易的支付,所以不能认为黄某绑定了信用卡就应当对其将来会被扣划会员费有所预期。

故,黄某主张其对“免费试享”期限及“免费试享”结束后自动扣划会员费不知情并基于该认识申请了“免费试享”并关联了银行卡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法院认为,亚马逊卓越公司在其销售Prime会员服务过程中,故意隐瞒“免费试享”期限及“免费试享”结束后自动从黄某绑定的信用卡上扣划会员费等涉及消费者实质性财产权益的信息,导致黄某电请了Prime会员服务并提供了信用卡信息,亚马逊卓越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亚马逊卓越公司应当将其扣划的尚未退还的款项共计476元退还给黄某。

同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亚马逊卓越公司应当按照黄某的要求按照Prime会员服务费的三倍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对于2019年2月11日扣划的288元,因在黄某提出请求后,亚马逊卓越公司即予退还,该部分款项的纠纷应视为已经解决,不再进行惩罚性赔偿。对黄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对2017年、2018年两次扣划款项476元,按照三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某退还会员费476元;

二、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某三倍赔偿经济损失1428元;

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泓杨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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