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吕银玲)11月11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指引明确专项地方债用途调整相关规定,强调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是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二是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三是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四是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