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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主持人代言又“翻车”?
18日,#谢娜工作室涉买卖合同纠纷被起诉#冲上微博热搜榜,截至发稿话题阅读量近4亿!
据悉,谢娜(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安琪酵母(60029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被起诉。
据悉,2019年,谢娜签约成为安琪酵母旗下品牌安琪纽特酵母蛋白粉、益生菌(SC)系列产品代言人。
天眼查App截图
截至发稿,谢娜及工作室并没有相关回应。近期谢娜的微博上大多是分享家庭生活。
据报道,微博有网友爆料,谢娜工作室涉买卖合同纠纷被起诉就是一起打假的诉讼,因为有消费者状告了谢娜代言的安琪酵母虚假宣传涉嫌欺诈。
在专家看来,老百姓(603883,股吧)关心的是商品有没有真的“虚假宣传”。
安琪酵母、谢娜工作室被起诉
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日,章丘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谢娜(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等公司被起诉。
原告为范某,案由为信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11月8日开庭。
天眼查截图
查阅11月8日的庭审视频发现,该案原告范某主要诉请系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损害,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及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公开信息显示,安琪纽特是安琪酵母旗下营养品统领品牌。2019年,谢娜签约成为安琪纽特酵母蛋白粉、益生菌系列产品代言人。
来源:安琪酵母官网
如今打开安琪纽特官网,首先映入眼帘的也是谢娜和她代言的产品。
来源:安琪纽特官网
安琪酵母发声
11月18日,针对“谢娜工作室涉买卖合同纠纷被起诉”一事,食品企业安琪酵母回应称:
谢娜代言的产品系该公司旗下品牌,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标准;
谢娜对产品已尽到充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且不存在任何的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
安琪酵母还表示,上述案件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有关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对于恶意损害公司及代言人谢娜形象和品牌、声誉的行为,公司保留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责任的权利。
安琪酵母2款固体饮料
曾被检出不合格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4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1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其中,安琪酵母生产的2款固体饮料被检出不合格。
其中,标称安琪酵母生产、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颖德孕婴用品店销售的安琪纽特酵母蛋白粉蛋白固体饮料(酵母蛋白型),钾检出值为166mg/100g,约是产品标示值(362mg/100g)的46%。
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此类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产品包装标签标示值的80%。
据新京报报道,安琪酵母健康事业部官方客服当时解释称,相关成分含量与标示值不符,是由于原料本底值波动造成的。涉事批次产品是标签问题,不是质量安全问题,公司已在处理。
谢娜方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合同纠纷案中谢娜方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杨表示:
本案谢娜方,即谢娜(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是否承担责任,首先要看消费者是否有损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则谢娜工作室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指出,对于这起案件,如果打假人打假并非恶意,品牌的确存在虚假宣传问题,那么谢娜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虚假宣传针对的就是广告内容违规。部分地区,比如浙江省还发布过指引,规定明星不得代言未使用商品,这几年明星代言承担责任的案例也正在增加。
明星代言为何一再“翻车”?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谢娜代言事件出事之前,明星代言“翻车”并不鲜见,其中包括多位湖南卫视主持人。
来源:谢娜工作室微博
今年9月,同为知名主持人的李维嘉就因代言奶茶品牌跑路遭到维权。
去年,汪涵因代言“爱钱进APP被立案侦查”登上热搜。
杜海涛代言的理财产品“网利宝”被立案侦查。
频“翻车”的明星代言包括涉嫌虚假宣传、收了加盟费就跑路、甚至还有涉案金额动辄数亿元的爆雷理财平台等。
对于明星代言屡屡“翻车”的问题,在张杨看来,我国《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明星代言人)代言的责任要求较为严格。明星代言“翻车”,一方面与严格法律责任有关,一方面也说明明星乃至其工作室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待加强。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利用自身的影响来获取正当利益合情合理,但是利益与责任必须对等!”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翟钦蕊律师指出,明星以其自身知名度或商业价值为广告提供实用担保和保证,如果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出现问题,直接影响到代言人的形象,代言人选择代言广告时应充分考虑法律合规、社会评价,其应当考虑长远利益,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进行宣传。
二级市场方面,截至发稿,安琪酵母微涨0.72%,报每股52.88元,现总市值440亿元。
银保监会: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
4月22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二期风险提示《关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称,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互联网平台及理财投资产品层出不穷,一些机构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存在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提醒金融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做到“三看一防止”,切实防范金融陷阱。
《提示》介绍,目前,明星为各类互联网平台或金融产品代言种类繁多,常见模式大致有以下五种:
一是为P2P平台代言。近年已有明星代言的平台爆雷,导致参与者资金受损。
二是代言涉嫌非法集资的产品。如“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已导致万余名投资者遭受资金损失。
三是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代言。网络平台操作更便捷,但也容易存在风险提示、投保告知不充分等问题,消费者切忌因明星代言而忽略风险告知事项。
四是为金融产品、平台站台。如“泛亚有色”曾邀请某学者出席活动,利用名人光环对公众造成消费误导。
五是为银行保险机构某类产品或整体品牌代言。如明星担任银行信用卡推广大使或宣传大使。
“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性高、专业性强,代言人自身如果没有辨别代言产品资质、不了解产品风险,可能产生宣传误导风险。”《提示》表示,此外,部分粉丝无底线追星,为明星集资打榜等不理智追星行为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一些集资乱象。还有的利用名人效应过度营销宣传诱导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有可能引发过度负债、暴力催收等问题。
《提示》表示,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可盲信明星代言,应理性对待“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做到“三看一防止”。
一看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消费者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可以登录金融监管部门网站、行业协会网站查询机构有关信息,或者向当地金融监管单位核实机构资质。
二看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要了解产品类型、条款、风险等级、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要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更要摒弃一夜暴富观念。
三看收益是否合理。投资理财风险和收益并存,消费者面对营销宣传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如实地披露了风险和收益,以防被误导或欺诈。对承诺高于平均收益率的金融产品要小心谨慎,不要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等虚假宣传。
四要防止过度借贷。理性看待借贷消费、理财投资等广告宣传,保持理性金融观念,不盲目跟风消费、借贷和投资。青少年尤其要对粉丝应援、借贷追星、集资追星等行为保持理智,谨防陷入非法集资等金融陷阱。
《提示》要求,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提示》同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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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刘巷 实习生 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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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