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据央视新闻报道,如今,在各大网络平台上,一种户外搭讪的网络直播以及相关短视频越来越多。在这类视频的拍摄过程中,主播会在街头和途经的路人进行搭讪。不排除有团队配合演戏,但也有许多路人在不同意的情况下被拍。
表面看,网络主播的户外搭讪直播,与电视上记者采访路人的节目也差不多,但记者采访他人,首先必须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征得许可,户外搭讪直播则不然,很多网络主播搭讪的同时就直播,路人还没反应过来就已进入直播镜头,这个过程根本没有征得他人同意一说。
在一些主播的眼中,那些表达不满的路人太矫情。可若换位思考,对那些被搭讪的路人来说,这种突如其来的户外搭讪直播,可谓货真价实的“天降横祸”。从法律上讲,未经他人允许的户外搭讪路人直播,主要侵犯的是公民肖像权、隐私权、生活安宁权等人格权益。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规定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现实中,不乏职能部门以寻衅滋事对骚扰他人的网络直播者进行处罚。
当然,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户外直播搭讪路人的纷纭乱象中,有关平台也是重要推手。客观上,很多网络视频平台对户外直播行为都作出过明确规定,但为了追求流量,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严格执行规定。
不可否认,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已成为赚取流量的无尽“蓝海”,为了拼抢资源、吸引粉丝,所谓创新也层出不穷,这也是很多网络主播将镜头对准无辜路人、而不少平台也乐见其成的原因。但是,网络创新赚流量,也应守住法律底线。搭讪路人的户外直播,与法律和道德背道而驰,还是趁早扔了这本“歪经”的好。
□柳宇霆(法律学者)
(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