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12月28日发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被告顺丰控股(002352.SZ)的全资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因受托承运的10瓶茅台(600519)酒发生破损被判向原告寄件方赔偿损失12500元。
据判决书,2018年6月16日,原告通过微信公众号下单,委托被告顺丰速运公司从深圳市福田区向贵阳市云岩区寄送12瓶贵州茅台(600519)酒,快递单显示托寄物为白酒,运费242元,保价价值1.5万元,保价费用75元。该快件运输至贵阳收件人处时,收件人当着被告工作人员面打开快件包装箱,发现其中10瓶出现破损,损坏均发生在瓶盖处,瓶中液体洒漏。收件人拒收,目前涉案12瓶贵州茅台酒均在被告顺丰速运公司处。
原告认为,其向被告要求寄送快递,被告安排工作人员收件,对涉案货物进行包装,收取原告保价费用,打印快递底单,派送涉案货物等行为,均证明原被告间具有合法有效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涉案货物的保价,提供完好无损的货物及正确的邮寄地址,且在涉案货物邮寄箱标注“正面”字样,已履行完毕自身的义务,但由于被告的运送疏忽,导致涉案货物遭到了损害,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原告亦就上述事宜与被告进行沟通,但被告拒绝按照保价的价格赔付原告。
被告顺丰方面则认为,原告交寄物品时为原包装,被告无法打开查看,被告用泡沫盒和纸箱作为包装,到件时外包装完好无损,可见物品运输过程中并未受到外力的撞击。从破损的照片来看,所有的破损均发生在瓶盖,瓶身均无撞击的痕迹,且瓶盖顶呈凹陷状态,瓶盖身呈开裂状,该种形态应当是瓶盖中央经过外力撞击形成的,作为坚硬外包装箱内的物品,如出现如此严重的撞击开裂,外包装箱必然经过猛烈的撞击,然而根据到件时的照片显示,外包装无任何分散式的撞击痕迹,很明显该等损害并非发生在货物运输期间,顺丰速运公司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原告未能够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损害是发生在运输期间造成,且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现有照片存在不符合常理的情况,无法排除货物本身存在损坏的可能性,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运输造成货物破损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顺丰速运公司下单寄送物品,根据相关规定,收件方在收件时理应对托寄物进行验视。故被告顺丰速运公司辩称收件时无法打开查看涉案货物,无法排除涉案货物本身存在损坏的可能,理由不成立。对顺丰方面主张涉案货物的破损均发生在瓶盖,根据瓶盖的破损情况可见损害并非发生在货物运输期间。法院认为,瓶盖破损情况与损害是否发生在运输期间并无必然联系,故对顺丰方面的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寄件时已注明托寄物是白酒,且对托寄物的价值进行声明并保价,原告已尽到其合同义务,被告顺丰速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免责事由,故应对原告托寄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在寄件时已保价,保价价值为1.5万元,根据原告主张的1300元/瓶及托寄物品名,该保价标准符合市场价格。被告顺丰速运公司对该保价价值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认定托寄物价值共计1.5万元。双方确认涉案货物中共有10瓶破损,被告应按破损货物价值在所有托寄物价值中所占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为12500元(15000元÷12瓶×10瓶)。
(董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