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跨界”NFT数字藏品平台,背后暗藏法律风险

快报
2022
01/05
22:36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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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跨界”NFT数字藏品平台,背后暗藏法律风险

近期,视觉中国(000681)(000681.SZ)因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元视觉”股价大涨,领起了二级市场“NFT概念”炒作之风。1月4日晚间,视觉中国发布股价异常公告,称“元视觉”平台目前处于上线起步阶段,公司尚无法预测对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请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1月5日,视觉中国低开低走,截至收盘,报25.88元/股,下跌1.56%。

视觉中国“跨界”NFT数字藏品平台,背后暗藏法律风险

银柿财经记者了解到,“元视觉”于2021年12月26日正式上线,2021年12月31日12点首发藏品仅含《我要上学》(大眼睛女孩)。该藏品售价为每件199元,限量1万份。与蚂蚁、腾讯以及京东这三家大厂的NFT平台首发选择数字藏品的价格相比,《我要上学》的售价是其中最高的。蚂蚁链粉丝粒(现更名为“鲸探”)首发的敦煌概念NFT皮肤需要10个蚂蚁积分+9.9元,限量1.6万张;腾讯旗下的幻核平台的“限量版十三邀黑胶唱片NFT”售价18元人民币,共300枚;京东灵稀首批数字藏品代表为京东形象代表吉祥物“Joy”价格为9.9元人民币一枚,每一版数量为2000份。

NFT、数字藏品分别是什么?

公开资料显示,NFT,即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密某张图片、电子专辑或其他数字作品,使得其具有唯一性。不同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可以不断分割,NFT强调它是不可分割的唯一资产。简单来说,NFT就是通过区块链技术给某一件作品打上“防伪编码”,使其本身变成了一种具备唯一性的数字代币,数字作品也因此可以追根溯源,明确版权并进行交易。

数字藏品则是通过智能合约来约定。一张照片从胶片冲成实物,经数字扫描后变成数字作品,再成为数字藏品,这个过程分为实物、数字作品和数字藏品三个阶段。数字作品在版权交易平台中授出的是使用权,数字藏品转让的是数字藏品本身的所有权,但创作者并未将版权转让给购买者。对于创作者而言,其作品既可商业授权给B端客户,又可将作品上链形成数字藏品,将数字藏品所有权转让给C端客户。

以视觉中国公告的元视觉平台为例,视觉中国将通过公司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元视觉数字藏品平台,为创作者和艺术家、使用者和收藏家等相关主体提供基于区块链信任机制的协同创作、版权保护以及交易变现等多种场景赋能;为创作者和艺术家提供两次变现的机会,即数字版权授权+数字藏品销售。

记者体验了各大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后发现,平台上的藏品形式既有基于实物的,也有纯数字资产的,藏品大多限量发售,并附带各自的区块链信息。虽然各个平台藏品各异,但交易方式殊途同归:购买数字藏品需要绑定手机号再进行实名认证,并且只能通过人民币交易。此外,数字藏品一经售出,不支持退换。但需要注意的是,买家在元视觉上购买“数字藏品”,只是拥有作品的数字资产所有权,并没有获得作品的著作权或版权,版权仍然归艺术家所有。

NFT仍处灰色地带

据新华社报道,目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NFT则游走在灰色地带。新华社援引律师观点称,如果NFT仍然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在市场上流通,则相关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如果NFT基于虚拟货币的属性在市场上交易,则交易行为属于违法。

对此,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刘笛律师也对记者表示,目前我国的监管机构主要是对“虚拟货币”挖矿及交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NFT则更多像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监管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刘笛进一步指出,加密资产在国内通常有较多限制,多放在联盟链上,如蚂蚁链、至信链等,国内的交易网站基本只能买不能卖,比如蚂蚁链上的藏品,要求持有180天以后才能转赠好友,而且购买只能使用人民币。刘笛认为,国内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少数人利用NFT进行恶意炒作,或者以NFT为名从事虚拟货币相关违法活动,简单地说是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老百姓(603883)不被割韭菜。

“我们国家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加密资产交易平台,而加密资产的金融属性刻在DNA里,NFT也不例外。如果没有炒作价值,它可能不名一文。”刘笛称,“能够预见,在元宇宙、NFT、虚拟货币这些概念这么热的情况下,一定会有人搭建交易平台或提供在国外平台交易的中介服务,非法经营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即可能被认定为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谨防NFT为传统诈骗披上新外衣

此外,有行业人士向记者表示,鉴于当前投资者对NFT数字艺术品的认识不足,而这一概念又空前火爆,投资者更加需要充分警惕利用“NFT”与 “元宇宙”“区块链”等概念包装进行炒作宣传、夸大收益、骗取投资的骗局。

对此,刘笛认为,用虚假NFT项目诈骗这种传统手法其实和项目本身通常关系不大,例如“空气币”“虚拟盘”,单纯的是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业务诈骗。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刘笛指出,“利用真实的或虚构的NFT相关项目,通过具有公开性、利诱性的方式进行集资,NFT艺术藏品价值的现实支撑是否充足,商品的交易价格和价值是否适度匹配,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此外,由于NFT艺术藏品存在不可分割性,考虑到目前市场的热捧,集资购买NFT艺术藏品的现象或有可能发生。

刘笛表示,如果市场人员诱导客户集资购买甚至为筹款提供便利和帮助,那么单笔交易也可能足以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门槛。这种情形的特别之处是,企业层面可能难以第一时间察觉。若个别销售人员的高风险行为被司法机关注意到,就可能令整个企业甚至行业再次陷入“区块链骗局”的漩涡之中。

对于数字藏品“卖的贵”的现象,刘笛指出,高价不等于诈骗,但价格与价值极不匹配的藏品,形成层级结构,就很可能涉及到传销。

“阻止数字藏品在用户之间的交易,主要还是为了削弱金融产品属性,突出艺术收藏品价值,避免形成‘三层及以上的层级结构’,能够比较有效地使其减少被认定为传销的可能性。”刘笛表示。

(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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