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华谊兄弟发公告称,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王忠军、王忠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0 号)。
警示函内容为:
王忠军、王忠磊:你们作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2009年10月30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你们持有的公司权益比例由34.41%下降至23.74%,累计变动比例10.67%,其中因2015年8月14日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累计权益比例减少7.54%;2015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20日,因你们主动增减持、公司回购注销股份、股票期权行权等导致累计权益比例减少3.13%。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时,你们未按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1年12月22日,你们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