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中天科技(600522.SH)披露了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22年4月30日,中天科技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新增高端通信业务,主要产品为多网融合通信基站用设备,鉴于高端通信业务经营过程中,公司未能就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拥有足够的定价权,高端通信业务收入确认由“总额法”变更为“净额法”,并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19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对2021年1至9月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9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38,787,909.35元,调减营业成本38,787,909.35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0.10%、0.11%;2020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1,984,173,359.09元,调减营业成本1,984,173,359.09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4.72%、5.48%;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311,384,824.86元,调减营业成本311,384,824.86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2.91%、3.35%;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382,564,860.40元,调减营业成本382,564,860.40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1.59%、1.82%;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596,207,668.72元,调减营业成本596,207,668.72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1.62%、1.88%。
综上,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财务总监高洪时(2010年12月22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高洪时予以监管警示。
4月30日,中天科技披露公告显示,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情况如下: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中天科技,A股证券代码:600522;
高洪时,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2年4月30日,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或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新增高端通信业务,主要产品为多网融合通信基站用设备,鉴于高端通信业务经营过程中,公司未能就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拥有足够的定价权,高端通信业务收入确认由“总额法”变更为“净额法”,并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19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对2021年1至9月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9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38,787,909.35元,调减营业成本38,787,909.35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0.10%、0.11%;2020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1,984,173,359.09元,调减营业成本1,984,173,359.09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4.72%、5.48%;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311,384,824.86元,调减营业成本311,384,824.86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2.91%、3.35%;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382,564,860.40元,调减营业成本382,564,860.40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1.59%、1.82%;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596,207,668.72元,调减营业成本596,207,668.72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1.62%、1.88%。
综上,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高洪时(2010年12月22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高洪时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