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关于对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3〕8号)显示,经查明,2022年11月24日,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彩科技”,603826.SH)披露公告称,时任董事Zhicheng Cao的配偶于2022年5-11月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2022年5月20日-6月10日,ZhichengCao的配偶合计卖出公司股份12.85万股,卖出金额约835.37万元;2022年11月16、18日,Zhicheng Cao的配偶合计买入公司股份9.50万股,买入金额约517.22万元。根据公告,上述交易产生的收益为盈利1,03.59万元,已上缴公司。
上交所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6个月内又将其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ZhichengCao的配偶在6个月内卖出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上交所决定对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ZhichengCao予以通报批评,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晚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Zhicheng Cao出具的致歉函,Zhicheng Cao先生的配偶袁茹于2022年5月至11月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经核查,袁茹由于看好公司发展,于2022年11月16日和2022年11月18日买入公司股票时,疏忽了曾于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结果导致出现短线交易。上述交易累计发生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合计10585.83元,税后股息红利合计0元。袁茹上述交易产生的收益为盈利103.59万元。截止公告日,袁茹已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全部收益上缴公司。
公司年报显示,Zhicheng Cao自2017年12月8日起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任期至2023年12月6日,曾任福州坤彩精化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现任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公司2020年12月8日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显示,Zhicheng Cao ,中文名曹志成,男,1966年生,美国国籍,博士学历,曾任美国Engelhard/BASF公司技术经理、美国ARCH/LONZA公司技术顾问、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现任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投资者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0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五)暂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六)暂不接受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七)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八)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九)其他纪律处分。
本所实施前款第(六)项纪律处分的,同时将该决定通知监管对象所在单位(如适用)及聘请其执业的本所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监管对象。在暂不接受文件期间,本所可以决定是否对该监管对象出具且已接受的其他文件中止审查。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8号
关于对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Zhicheng Cao,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2022年11月24日,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董事Zhicheng Cao的配偶于2022年5-11月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2022年5月20日-6月10日,ZhichengCao的配偶合计卖出公司股份12.85万股,卖出金额约835.37万元;2022年11月16、18日,Zhicheng Cao的配偶合计买入公司股份9.50万股,买入金额约517.22万元。根据公告,上述交易产生的收益为盈利1,035,899.17元,已上缴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6个月内又将其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ZhichengCao的配偶在6个月内卖出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ZhichengCao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