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ST美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2015年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而最早的财务虚假记载,甚至可以追溯到未上市的2012年。
对于上述行为,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而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则被终身市场禁入。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上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证券法均规定了罚款、证券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拟被处千万元罚款
*ST美尚的财务虚假记载行为可以追溯到2012年。
根据证监会的查证,*ST美尚2012年虚增净利润1171.27万元,虚增净利润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下同)为16.56%;2013年虚增净利润1652.33万元,占比16.31%;2014年虚增净利润767.15万元,占比7.12%;2015年虚增净利润6672.74万元,占比60.52%;2016年虚增净利润6401.11万元,占比30.64%;2017年虚增净利润7835.24万元,占比27.58%;2018年虚增净利润14827.80万元,占比38.34%;2019年虚增净利润5843.56万元,占比27.20%;2020年上半年虚增净利润533.70万元,占比13.85%,导致相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
而在2019年3月25日,*ST美尚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根据*ST美尚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存在实际控制人王迎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发行申请文件所依据的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公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行条件,是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基于上述事实,证监会拟对*ST美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30万元罚款。同时,拟对相关责任人给出不同程度的处罚:王迎燕给予警告,并处以1510万元罚款;对钱仁勇、吴运娣、徐晶等其他责任人在给予警告的同时,分别处以5万元至70万元不等的罚款。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指使美尚生态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拟决定对王迎燕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同时,拟对钱仁勇、龙俊、石成华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投资者需关注相关风险
“欺诈发行属于虚假陈述的一种,指行为人本不符合上市条件,但为了骗取上市资格而在发行文件中虚构事实等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但是排除虚构内容后仍满足发行条件的,一般并不会被认定为欺诈发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具体到*ST美尚的情况来看,王智斌解释称,“证监会虽未将其在IPO阶段的财务造假定性为‘欺诈发行’,但证监会同时明确认定该公司在2019年非公开发行事项中存在‘欺诈发行’,根据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ST美尚涉嫌因2019年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欺诈发行’而触及退市风险,最终结果,还要根据证监会后续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定,投资者需密切关注相关风险。”
杨兆全告诉记者,对欺诈发行行为,投资者如果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将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欺诈发行案件中,中介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看这些机构在相关工作中,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的法定责任。如果工作中存在严重过错,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也将受到行政处罚,并且可能被投资者索赔。
(责任编辑:王晨曦)